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5.01.30 工程技字第1150200001號

第1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我國工程業者拓點海外工程市場爭取工程相關標案,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申請補助對象如下:
(一)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亦得邀請其他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造業、測繪業、建築師事務所、經濟部認定屬能源產業、石化產業、水資源產業或工業區開發輸出團隊之相關廠商、交通部認定屬智慧型交通運輸或鐵道產業輸出團隊之相關廠商、環境部認定屬環保產業輸出團隊之相關廠商聯合提出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
2.申請時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3.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4.最近三年內曾有執行政府機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5.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計畫之情事。

第3點

補助案件分為「單一廠商申請類」或「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二類;「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須由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作為主導廠商。
同一家廠商申請案件總數不得超過三件,其中申請「單一廠商申請類」者至多一件;申請「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者至多二件。

第4點

廠商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上限、範圍如下:
(一)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期程以三年(三十六個月)為限,採分年審查及分年核定補助經費方式辦理。
(二)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包含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廠商之自籌款二項,補助上限以申請須知規定為準,當年度政府補助款比率以不逾當年度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業務費、國外差旅費及日支生活費補助款亦以當年度該項目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屬「單一廠商申請類」者,三年總補助款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屬「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者,三年總補助款以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為上限。申請廠商應自行考量計畫執行預期效益審慎規劃分配各年度經費額度。
(三)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支付科目範圍應以經常門之下列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1.業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裝潢布置費、文件設計費、翻譯費、市場調查費、工程相關研討會報名費、相關業務說明會費用(如場地租借費)、政府開發協助(ODA) 評估報告、拓點所須專業諮詢服務之委託勞務費(如行政費、法律費、廠商識別標章、徵信費)及當地語言(不含英語)訓練費等。
2.國外差旅費:含機票費、高速鐵路車票費、簽證費、保險費。
3.日支生活費:已於目標市場設立海外子(分)公司、辦事處、辦公室之廠商,派遣本國籍或非本國籍領有我國相關工作許可及居留證員工進駐該據點之日支數額,參採「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該據點地區數額之七成編列日支生活費之計畫經費。本項目編列之年度補助款,不得大於年度總補助款之半數。該員工返國期間不得支領日支生活費;且每連續三十日進駐該據點國家之日數不得少於十六日。
4.不予補助項目:行銷宣傳費、文宣廣告費、人事費、國內差旅費、人員教育費、交際費、餐飲費、樣品與展品費、原物料採購費、生產機器設備、運輸費、與執行拓點計畫無關之費用及其他經本會認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四)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如因預算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計畫將終止補助或減少補助款,申請廠商不得異議。

第5點

廠商應於申請須知所定期間內檢附規定之文件提出申請。所蒐集廠商資料,係基於補助審查之必要範圍,並僅限於本會內部審查用途,廠商未配合提供者,本會得不予受理或不予補助。
申請廠商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應於申請時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於申請須知),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本會於補助成立後,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本會就申請廠商所提計畫進行資格審查,針對有缺漏或錯誤之部分,申請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不予受理。上開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廠商自行撤案,概不退還。

第6點

本會為進行計畫審查,得設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延聘工程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三位至五位參與審查會。審查委員之任務如下:
(一)本補助計畫之諮詢。
(二)審查廠商計畫書及各式執行報告資料。
(三)協助其他本要點有關之事項。
審查委員對於因執行本計畫相關任務所知悉之廠商應秘密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第7點

廠商申請補助案件審查流程如下:
(一)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由本會就申請廠商所提計畫資料書面審查,審查通過後始可進入審查會議。
(二)審查會議: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本會召開審查會針對廠商計畫書進行討論並決議,本會得通知廠商出席會議進行簡報。
(三)審查重點項目包含計畫目標策略與效益、布建拓點規劃、計畫執行能力及可行性評估、資源分配規劃與財務規劃等項目。
(四)核定及公告:由本會核定審查結果及公告補助名單。

第8點

經審查通過之計畫,廠商應與本會簽訂補助契約;屬「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者,由主導廠商簽訂補助契約。主導廠商應另與共同執行廠商簽訂「合作契約書」,並於該契約書中詳細載明工作分配及權利義務。
廠商未能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資格,可歸責於廠商者,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計畫。

第9點

本計畫補助經費每年分三期核撥,申請計畫經審查通過,受補助廠商應於計畫完成簽約後,檢具當年度第一季支用單據及相關書件請領第一期款,撥付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受補助廠商應繳交期中報告資料,報告內容以簡報格式為之,經期中審查會議審核決議通過後,依計畫實際發生費用之核定補助範圍及比率撥付第二期款,第一期款加總第二期款原則上撥付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惟經期中審查會議同意撥付額度大於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者不在此限。
第三期於年度計畫執行完畢,由受補助廠商繳交期末報告結案資料,報告內容以簡報格式為之,經提送審查會確認成果通過後,依計畫實際發生費用之核定補助範圍及比率撥付期末補助款。本會得就提前完成年度績效指標之拓點計畫,要求受補助廠商提前繳交期末報告結案資料,俾利本會先就該等計畫辦理期末報告審查作業。
計畫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本會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補助額度,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會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第10點

受補助廠商應本誠信原則對依前點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第11點

計畫執行督導及考核:
(一)為確保獲補助之計畫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計畫執行期間,本會得對受補助廠商進行相關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含現地稽核作業),廠商應視計畫管理需求配合提送相關報告,由廠商負責彙整後提送本會。
(二)本會於計畫期間須舉辦計畫期中審查會議,受補助廠商應出席參與該會議簡報說明計畫進度,審查重點包括上半年計畫各項工作執行情形、計畫預期與實際進度、執行成果、經費運用、下半年預期工作重點及下半年經費運用概估等。
(三)計畫如有執行成效不佳、經費執行不佳或有異常情形,本會得視情況調整計畫核定補助額度或補助金額。

第11點之1

本會得依年度計畫執行情形辦理二次以上之公開徵求廠商申請補助拓點計畫,當年度已提計畫並經審查通過之廠商不得再提出申請。
廠商參與本會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舉辦之補助拓點計畫者,不適用第九點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一點第二款規定,受補助廠商應於計畫完成簽約後,檢具當年度申請日期起之支用單據及相關書件請領第一期款,撥付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前項廠商於年度計畫執行完畢,比照第九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12點

計畫進行中如因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或情事變更而無法完成或繼續執行不利整體效益時,廠商得申請終止執行計畫,並核實申請已發生之費用。但經本會認定為惡意終止時,廠商不得申請已發生之費用,且應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經費挪為他用或非原核定計畫之受補助廠商使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有嚴重落後,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
(三)有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四)計畫內容重覆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經費查明屬實。
(五)計畫執行成果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且可歸責於廠商,經查證不予結案。
(六)其他違反法令、本要點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第13點

當年度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廠商應於計畫執行結束日前繳交當年度期末報告結案資料,並出席期末審查會議進行簡報。經期末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核定補助款並辦理撥款事宜。
期末審查重點包含計畫原規劃進度執行情形、計畫經費運用合理性、計畫原訂預期效益或績效指標之達成情況及可供其他廠商學習之經驗等項目。

第13點之1

受補助廠商於補助期間,另可提出其員工借調亞洲開發銀行工作之日支生活費補助申請。申請廠商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以簡報格式繳交借調亞洲開發銀行工作之心得報告,且派駐人員須就工作心得於國內進行至少一次經驗分享,經期末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核定補助款並辦理撥款事宜。每日補助「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馬尼拉數額之七成,返國期間不得支給日支生活費,補助上限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本項補助款不列入計畫三年總補助款上限額度計算,且不受第二點第二款第五目之限制。

第14點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定期公開於本會網站。

第15點

本要點年度申請須知及其所需之文件格式等內容,由本會另行公開於資訊網路,申請廠商及受補助廠商應主動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第16點

本會得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第17點

營造業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就其補助國內營造業赴海外拓點業務,經委託本會辦理者,後續相關營造業之申請案件,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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