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免申請開發許可審議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第1點
為執行臺南市都市計畫「遊2(附)」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以下簡稱審議規範)第二點第一項但書所定免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之土地使用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第3點
本要點所稱免申請開發許可審議,指不適用審議規範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二十二點至第二十六點規定者。
第4點
免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小規模開發: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未達零點五公頃。
(二)既有建物:在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
(三)公用事業:申請設置公用事業設施。
前項免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之使用項目、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如附表一。
第5點
申請開發建築,應依審議規範之表 6-1遊樂區土地使用條件表所定退縮建築規定辦理。
第6點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第7點
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基地周圍現況地形套繪都市計畫圖(含申請基地全區A3縮製圖):最近六個月內經測量技師測繪簽證之申請基地境界線鄰近五十公尺範圍內現有相關地形、地物或設施之實測,並套繪都市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八百分之一。
(二)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計畫書:應載明計畫目的、計畫內容、實施進度及使用設施項目。
(四)平面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八百分之一。
(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土地使用核准函。
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者,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8點
經核准土地使用之各項設施,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或變更建築執照。
未能於前項期限內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原核准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未申請展延或申請展延未經核准者,土地使用核准函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9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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