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088.12.29 (88)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

第1點

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

第2點

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

第3點

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第4點

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第5點

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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