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3.02.06 工程管字第1130300076號

第1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使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有效發揮查核功能,特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會設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會(以下簡稱績效考核會),辦理查核小組年度績效考核成績評比相關事宜。
績效考核會置委員七名至九名,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高階人員或自本會所建置之工程施工查核委員專家名單中派(聘)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效考核)幕僚作業,由中央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

第3點

績效考核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評作業:
1.本小組於每年五月、八月、十一月及次年二月底前,依各查核小組彙送本會備查之查核結果,進行審查。其配分以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2.本小組每年針對各查核小組進行查證,並採書面查證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查證。其配分以百分之六十五為原則。
3.為維持查核運作基本功能及效益,各查核小組應依一般績效項目,於提報考核期程最後一季季報表時,併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一併敘明。其配分以百分之十為原則。
4.前開各查核小組提報查核結果、書面查證、一般績效項目及其相關佐證資料之方式,採電子化方式辦理,必要時得採紙本方式提報。
(二)複評作業:
1.績效考核會應就本小組初評結果進行審議並評分後,決定績效考核等第。
2.複評作業各項配分,必要時得由績效考核會調整之。
3.績效考核會開會時,得視實際情況邀請受考機關列席陳述意見。
審查評分表、查證評分表、一般績效評分表及複評績效考核評分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第4點

績效考核成績之評比,按各部會行處院及地方之查核小組分別辦理。
前項各部會行處院之查核小組分三級評比,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四條規定計算之年度應查核總件數四十五件以上者,為第一級;十件以上未達四十五件者,為第二級;未達十件者,為第三級。

第5點

績效考核成績之等第種類如下:
(一)第一級、第二級各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核小組:年度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丁等五級,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第三級各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年度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丁等五級,考核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為優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甲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乙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丙等;未滿五十分者為丁等。

第6點

本會應將績效考核成績函送受考查核小組設立機關,設立機關得就考核等第,依建議獎懲標準,並考量其個別貢獻度、機關之獎度標準、查核小組成員之敘獎之平衡性等,核實辦理受考查核小組相關人員(召集人、執行秘書、查核委員具有在職公務員資格者及工作人員或其他實際參與工程施工查核業務等人員)之獎懲。
除設立機關另有獎懲規定外,建議獎懲標準如下:
(一)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優等者,最高得記功二次。
(二)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甲等者,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三)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勵。
(四)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丙等者,最高得記申誡一次。
(五)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丁等者,最高得記過一次。

附件資料

附件 附表一之一、一之二審查評分表.pdf
附件 附表二查證評分表.pdf
附件 附表三一般績效評分表.pdf
附件 附表四之一、四之二複評績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 附表一至附表四評分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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