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5.06.13 工程管字第10500182810號

第1點

為執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五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2點

不預先通知查核之工程:
(一)複查品質之工程。
(二)社會關注或民眾檢舉(通報)之工程。
(三)有品質不良紀錄之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或施工廠商承攬之在建工程。
(四)工期較短工程。
(五)其他經檢討認為適合採不預先通知查核之工程。

第3點

查核前準備事項:
(一)通知工程主辦機關之公函,採「持送」方式辦理,查核委員另專函通知。上開函文應註明本次查核採不預先通知方式辦理。
(二)查核委員通知函不列工程名稱,且於函中註明:「貴委員至工地現場,發現本工程與貴委員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應行迴避情事或現任該工程之顧問、督導委員者,請通知本查核小組,且貴委員不得評分,但可提供查核意見供查核小組參考。」
(三)工作人員應預先準備「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空白表格提供查核委員,作為填列缺失代號及扣點項目之參考。
(四)如係工程品質複查,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應將該工程歷次查核紀錄交查核委員參考。
(五)於查核前半個工作天以傳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受查核工程主辦機關配合辦理。但如有工程地點不易尋找、交通不便或其他窒礙難行情形,得依個案實際狀況調整,不受半個工作天之限制。

第4點

現場查核應注意事項:
(一)工程報告,由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如無則免)、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口頭報告,並答復查核委員詢問或提供相關資料。
(二)查閱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工地設有工務所者,應提供相關文件供查閱。
2.工地未設有工務所者,以當時置於現場之文件為主(如監造單位監造報表及抽查驗紀錄、施工廠商自主檢查紀錄等)。如文件置放處距離工地半小時車程以內或適當距離者,查核小組得前往文件置放處所查閱相關文件。另如已依前點第五款通知者,應將品管及進度管控等文件攜至工地備查。
(三)召開檢討及扣點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1.擇適當場所,召開檢討會議;如無適當場所,可逕於工地現場辦理,指明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相關應改進事項,並請相關單位就所列缺失提出說明。
2.查核品質缺失扣點會議,得於工地現場或回程時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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