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技術顧問業全球化廠商審定作業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03.06 工程技字第10300065500號

第1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六第二項規定,辦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申請審定為全球化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適用對象: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領有本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我國公司。
(二)技師事務所:依技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單獨設立之我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之我國聯合技師事務所。

第3點

適用條件及期限:
(一)適用條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得標我國以外之政府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標案,其累計決標金額達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我國中央機關門檻金額以上,於決標後一年內經本會審定並登錄公告者。
(二)申請期限: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得隨時向本會提出申請,所提採購標案不得逾前款所定期限。

第4點

申請方式:
(一)申請前,應先將得標我國以外之政府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標案資訊傳輸至本會「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
(二)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會。

第5點

應檢附文件: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申請審定為全球化廠商申請表乙份。
(二)得標我國以外之政府採購標案證明文件:
1.應包含外國政府採購機關名稱及地址、標案名稱、決標日期、決標公告刊登網址或公報/報紙名稱、決標公告日期、決標幣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之決標金額(決標幣別)、決標幣別兌換新臺幣之匯率〈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之契約影本及決標公告或其他相關文件。但外國政府未公告該標案決標資訊者,免附決標公告刊登網址或公報/報紙名稱及決標公告日期之證明文件。
2.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足資審查需要相關中文譯本。
(三)其他經本會認定必要之文件。

第6點

每件申請案,本會審查期間以二十個工作天為原則,申請案經本會審查合於規定者,由本會登錄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並通知申請者。符合全球化廠商之獎勵期間為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一年。
前項審查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7點

全球化廠商於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全球化廠商資格,並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註銷之:
(一)經審定之我國以外之政府採購標案有重大違約情形。
(二)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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