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土木工程科技師申請適用執業範圍備註欄規定須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089.06.20 (八九)工程企字第89017117號

第1點

申請資格:六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以前取得土木工程技師資格並於七十六年十月二日以前具有三十六公尺以上高度建築物結構設計經驗。

第2點

作業方式:申請人依申請執業執照(含新申請、變更或換發)規定,檢附相關書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工程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及其經歷符合當時技師法令規定者,發給執業執照,並於其執照所載業務範圍加註「經審核符合土木工程科技師執業範圍備註欄之規定,不受建築物結構高度之限制」等文字。

第3點

應繳交書件:除下列書件外,仍應依工程會「技師執業執照申請核發須知」規定,按申請類別繳附書件及執照費。
1申請書(新申請或換發者,請於申請事項「業務範圍」欄註記「適用土木工程科執業範圍備註規定」等文字;申請變更者,請於變更事項「業務範圍」欄註記上述文字)2考試院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應為民國六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以前發給。)3技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反面)一份。
4技師執業執照。(新申請執照者免附;已自行停止執業註銷執照申請換照者,檢附主管機關註銷函影本)5經法院公證或認證由建築師事務所或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之一出具之「三十六公尺以上高度建築物結構設計經驗證明書」(請依規定格式出具證明,如附)。
6所辦理結構設計之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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