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鳳山細部計畫
第一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基準變更重點
第1點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重點
(一)調整部分車站專用區範圍及管制內容
因部分車站專用區於原計畫劃設為商業區,後配合鐵路地下化站區周邊發展變更為車站專用區,致使建蔽率、容積率降低,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於本次變更第十九案將部分車站專用區一變更為車站專用區一-1,建蔽率、容積率維持變更前商業區之規定,其餘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依照車站專用區一內容辦理,並修改車站專用區一、三、四、五臨道路退縮規定為退縮4公尺建築。另,車站專用區一-1範圍配合107年6月19日高市府地發字第10770823401號函公告85期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調整。
因部分車站專用區於原計畫劃設為商業區,後配合鐵路地下化站區周邊發展變更為車站專用區,致使建蔽率、容積率降低,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於本次變更第十九案將部分車站專用區一變更為車站專用區一-1,建蔽率、容積率維持變更前商業區之規定,其餘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依照車站專用區一內容辦理,並修改車站專用區一、三、四、五臨道路退縮規定為退縮4公尺建築。另,車站專用區一-1範圍配合107年6月19日高市府地發字第10770823401號函公告85期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調整。
(二)增列交通用地管制內容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將現為鳳山轉運站使用之「廣兼停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並訂定使用管制內容。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將現為鳳山轉運站使用之「廣兼停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並訂定使用管制內容。
(三)圖資及內容誤植修正
配合主要計畫調整邊界,納入原屬高雄市主要計畫範圍之工業區由於使用強度與鳳山都市計畫不同,故依據原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強度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條相關內容。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條之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原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紅毛港遷村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容積獎勵規定)因部分文字和敘述缺漏,故依原計畫內容及文字修正相關內容及圖資。
第2點
都市設計基準變更重點
(一)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調整相關管制內容
配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調整,都市設計基準配合修訂以利計畫執行,車站專用區一、三之土地建築退縮後尚須留設騎樓規定不利土地所有權人重劃使用,故本次通盤檢討刪除都市設計基準內尚須留設騎樓空間之規定,並修改車專一、三、四、五臨道路退縮規定。
配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調整,都市設計基準配合修訂以利計畫執行,車站專用區一、三之土地建築退縮後尚須留設騎樓規定不利土地所有權人重劃使用,故本次通盤檢討刪除都市設計基準內尚須留設騎樓空間之規定,並修改車專一、三、四、五臨道路退縮規定。
(二)圖資及內容誤植修正
配合本案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誤植,都市設計基準依原規範意旨及文字修正相關內容及圖資。
第二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 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鳳山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第1條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訂定之。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2條
本範圍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及容許使用項目等,如下表所示,其餘未規定者,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 [%TBLCFG={"v":1,"colchars":[3,3,11,0,0,19,20]}=%]項目 | 建蔽率 (%) | 容積率 (%) | 容許使用項目 | 備註 | ||
|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 住宅區 | 第二之一種 | 60 | 150 | ||
| 第二之二種 | 60 | 180 | 1.「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工一」工業區東西北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建蔽率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如不大於50%,則容積率得予以提高至210%。 2.為促進整體居住品質改善,節能減碳及達成都市防災之效,「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灣子頭地區)」、「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過埤子地區)」容積率不得超過160%之建築物新建、增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容積率可提升至180%: (1)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貯集容量應達建築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公尺,並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之設置規定辦理。 (2)設置基地保水綠化設施,並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之設置規定辦理。 (3)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每幢建築物裝置容量應達二瓩以上,並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之設置規定辦理。 | |||
| 第二之三種 | 60 | 200 | ||||
| 第二種 | 50 | 240 | ||||
| 第三之一種 | 60 | 240 | ||||
| 第三之二種 | 60 | 270 | ||||
| 第四種 | 60 | 300 | ||||
| 商業區 | 第二種 | 50 | 300 | 第二種商業區(原屬「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工業區、綠地變更為商業區、機關用地)細部計畫」之商一街廓)範圍內,依市地重劃配地登記完竣時,其土地權屬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應純做商業使用,並整體規劃設計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後得分期建築。 | ||
| 第二之一種 | 80 | 330 | ||||
| 第二之三種 | 70 | 350 | ||||
| 第二之四種 | 70 | 380 | ||||
| 第二之五種 | 70 | 420 | ||||
| 第二之六種 | 60 | 480 | ||||
| 第三之一種 | 60 | 540 | ||||
| 第三之二種 | 60 | 600 | ||||
| 特定商業區 | 60 | 490 | 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商業區」管制,惟不得作住宅、酒家(吧)業、特種咖啡室業、一般浴室業、三溫暖業、舞廳(場)業、歌廳業、視聽歌唱業、錄影節目帶播映業、訊休閒業、飲酒店業等使用。 | |||
| 工業區 | -- | 70 | 210 | 乙種工業區 | ||
| 原高雄市計畫區範圍主要工業區 | 60 | 300 | 乙種工業區 (高雄市苓雅區福東段 3014、3014-1~3014-5、3015、33-1、3016、3017、3018、3020地號) | |||
| 文教區 | 50 | 250 | 保存區內原有建物已超過本次在此區 | |||
| 保存區 | 60 | 160 | ||||
| 宗教專用區 | 60 | 160 | 僅供宗教建築使用。 | |||
| 農會專用區 | 50 | 250 | 依農會法之規定使用內容辦理。 | |||
| 電信專用區 | 50 | 250 | 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8條附表1之15款電信專用區第一至四目內容。 | |||
| 社會福利專用區 | 50 | 300 | 1.社會福利專用區為供社會福利相關事業而劃設,得為下列之使用: (1)社區志工培訓、急難救助志工培訓等相關使用。 (2)幼兒園及幼教園區使用。 (3)社區圖書館、社區教育、文藝展覽及相關使用。 (4)老人長期照護關懷、幼兒福利推動、婦女權益關懷暨推動。 (5)救災物資儲存所。 (6)資源回收示範暫存區。 (7)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業相關設施。 2.變更社會福利專用區,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以非營利之社會福利相關設施為限,未來相關興辦事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
| 事業用地 | 車專一、二、三 | 50 | 250 | 以供鐵路、公車轉運及其他屬設施使用為主,其建築物應為地上一樓建築。除不得為民宿、汽車旅館等使用外,得作辦公室、地坪業、資源回收業之使用,餘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中有關商業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辦理。 | ||
| 車專一-1 | 70 | 420 | 供屬商業區之工地及原則,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依本專用區一內容辦理。 | |||
| 車專四、五 | 60 | 240 | 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中有關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辦理。 | |||
| 學校用地 | 高中職使用 | 40 | 200 | |||
| 國中(含國中)以下使用使用 | 40 | 150 | ||||
| 文(小)二十、文(小)二十一、文(小)二十三、文(小)二十四、文(小)二十七、文(中)九、文(中)十、(中)十一、文(中)十三、文(中小)一、文(中小)三、文(中小)四 | 50 | 150 | ||||
| 公共設施用地 | 公園用地五公頃以下者 | 15 | 45 | |||
| 公園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超過五公頃者 | 12 | 36 | ||||
| 市場用地 | 60 | 240 | ||||
| 停車場用地 平面 | 10 | 20 | ||||
| 停車場用地 立體 | 60 | 320 | ||||
| 停車場用地 停八、停九(作立體使用) | 80 | 380 | ||||
| 停車場用地 停三十三(附)(如作立體使用) | 60 | 240 | ||||
| 機關用地 -- | 50 | 250 | ||||
| 機關用地 機十七(竹子腳段1-6、1-7、12、33-1、1-54、7-1、7-2地號等7筆) | 60 | 400 | 除供指定使用外,得供其他公務機關使用。 | |||
| 公用事業用地 | 50 | 250 | ||||
| 變電所用地 -- | 40 | 250 | ||||
| 變電所用地 變五 | 50 | 200 | 以供興建室內型變電所使用為限 | |||
| 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專用區 | 40 | 80 | 依加油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所定之加油站或加氣站主體及其附屬使用。 | |||
| 運動場用地 | 40 | 120 | ||||
| 電力事業用地 | 50 | 250 | 除作冷卻設施或設備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外,應適當回饋設置圖書室、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停車空間、休閒運動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室內空間及設施提供當地居民使用,並設置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 | |||
| 「瓦一」瓦斯設施用地 | 20 | 40 | 僅得供瓦斯槽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使用,前項附屬設施應於建開關站時,連同建站計畫一併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增建時亦同。 | |||
| 液化天然氣開關站用地 | 20 | 40 | 僅得供液化天然氣開關站用地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使用,前項附屬設施應於建開關站時,連同建站計畫一併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增建時亦同。 | |||
| 綠地帶用地 | -- | -- | 綠地帶用地僅供人行步道使用 | |||
| 社教機構用地 | 50 | 250 | ||||
| 廣兼停九 | -- | -- | 不得作為目前使用。 | |||
| 社教機構用地供學校使用 | 50 | 250 | 配合大東文化藝術園區建設計畫,以供下列使用為主: 1.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2.學校。 3.體育場所、集會所。 4.其他與文教有關,並經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設施。 | |||
| 捷運系統用地 捷12、捷12-1、捷12-2、捷14、捷15 | 40 | 180 | 1.主要作為設置捷運構造體、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等捷運設施使用。 2.為顧及捷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在該土地剩餘部份或結合毗鄰土地後可作有效使用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可作「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捷運工程主管機關開發辦理,其建築率、容積率及使用項目依變更之土地使用內容規定辦理,並依相關規定報請開發辦理,惟須儘量配合捷運站體周邊地區之發展。 3.變更捷運系統用地坵塊區之土地之建築線得以捷運系統用地周邊原規劃之,並於申請建築執照時,須由捷運系統用地工程主管機關審查。 | |||
| 捷運系統用地 捷16 | 60 | 320 | 捷運系統用地以供捷運車站及其出入口、通風口、轉乘設施、停車場等相關設施使用為主;惟如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進行開發時,得作百貨零售業、百貨公司、超市業、餐飲業、服務業、金融保險業、娛樂、健身服務業、旅遊及運輸服務業、旅館業等之使用。 | |||
| 鐵路用地(兼供園道使用) | 10 | 30 | 1.園道為景觀道路,即道路兼作一定比例之公園綠地使用,含車行道路、中央分隔島綠帶、人行道綠帶等。 2.計畫區內鐵路用地(兼供園道使用)、公園用地(兼供鐵路使用)其地下係供鐵道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地面使用應以人行、自行車、綠地等功能為主,道路及車行為輔。 | |||
| 公園用地(兼供鐵路使用) | 10 | 30 | 其容許使用項目包括: (1)道路、捷運化通勤車站、綠帶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使用。 (2)一般遊憩、戶外遊樂、運動、綠化景觀、水土保持、防洪、滯洪、生態保育、停車轉乘等設施之使用。 | |||
| 交通用地 | 40 | 400 | 除供捷運、公車轉運、行政、公共服務及其他相關必要設施使用外,僅得作為下列項目使用: (1)批發業(F1);(2)零售業(F2);(3)綜合零售業(F3);(4)餐飲業(F5);(5)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J);(6)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H);(7)廣告業(I4);(8)設計業(I5)。 | |||
第3條
以下整體開發區內之車站專用區、住宅區及商業區退縮管制如下表及整體開發區退縮管制分布示意圖所示:
(整體開發區退縮管制分布詳圖8-4,車站專用區建築基地建物退縮線詳圖8-3。)
| 細部計畫名稱 | 退縮距離(M) | 備註 |
| 1.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公九」公園用地、「十三」機關用地為住宅區)細部計畫 2.「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工三」部分工業區變更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3.擬定鳳山都市計畫(青年路以西、建國路以北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 4.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工一」工業區東北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 | 4 | 1.如屬角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5層樓以上(不含):如屬角地兩面均應退縮。 (2)5層樓以下(含):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2.面臨計畫道路境界線之建築基地,自道路境界線起1.5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及側牆,應作綠美化使用。 3.面臨綠地之建築基地,其退縮規定如下: (1)非屬道路兩側綠地:自綠地境界線起退縮1.5公尺建築,該退縮不得設置圍牆及側牆,應作綠美化使用。 (2)道路兩側綠地:其退縮及留設綠美化空間寬度依本計畫區面臨計畫道路或重劃區增設道路之退縮規定辦理。 |
| 5.擬定鳳山都市計畫(鳳東路以東、鳳屏路以南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 6.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原聯勤 205 兵工廠機關用地(機 47)為住宅區、文中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案 7.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案(配合原鳳青區段徵收變更為市地重劃案) 8.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縣都委會審議完竣後人民陳情案件編號第 14 案再提會討論)案 | 5 | |
| 變更鳳山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高雄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畫」)(廊帶部分)案 | 4 | 臨鐵路用地(兼供園道使用)之住宅區得指定建築線。 |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原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紅毛港遷村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容積獎勵規定) | 2 | 1.供紅毛港遷村使用之住宅區退縮地不得設置圍牆等阻隔性設施,陽台、雨遮、屋簷等構造物不得突出於 2 公尺退縮建築線,前開退縮地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2.前開退縮地應予應植栽綠化(含喬木或灌木),退縮地以透水性鋪面處理。 |
| 擬定及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原工協新村周圍地區)案 | 10 | 1.自道路境界線起應至少留設 3 公尺之無遮簷人行步道。 2.如屬角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5層樓以上(不含):如屬角地兩面均應退縮。 (2)5層樓以下(含):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
| 8 | ||
| 5 | 1.自道路境界線起應至少留設 1.5 公尺之無遮簷人行步道。 2.如屬角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5層樓以上(不含):如屬角地兩面均應退縮。 (2)5層樓以下(含):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 |
| 1.5 |
| 細部計畫名稱 | 退縮規定 | |
| 擬定鳳山市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 分區範圍 | 退縮規定 |
| 車站專用區一、一-1 | 1. 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4 公尺建築。 2. 面臨廣場部分應退縮 6 公尺建築。 3. 南側與車專二相鄰處須合併留設連續性帶狀公共開放空間。 | |
| 車站專用區二 | 1. 南側臨㊄-85-15M 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9 公尺建築,西側臨㊃-25-20M 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6 公尺建築,東側臨㊃-8-20M 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6 公尺建築。 2. 面臨廣場部分應退縮 6 公尺建築。 3. 北側與車專一相鄰處須合併留設連續性帶狀公共開放空間。 | |
| 車站專用區三 | 1. 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4 公尺建築。 2. 面臨廣場部分須退縮 6 公尺建築。 3. 鐵路地下結構上方應留設連續性帶狀公共開放空間位置原則如圖 8-3 所示,但範圍及內容得由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視實際情形討論決定之。(見圖8-3) | |
| 車站專用區四、五 | 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4 公尺建築。 | |
第4條
以下整體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之退縮管制及留設無遮蔽人行道如下表,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 細部計畫名稱 | 退縮距離(M) | 無遮簷人行道(M) | 備註 |
| 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原聯勤205兵工廠機關用地(機 47)為住宅區、文中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案 | 5 | 3 | 臨前鎮河等永久開放空間一側,應自道路境界線(或分區界線)退縮10公尺。 |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案(配合原鳳青區段徵收變更為市地重劃案) | |||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縣都委會審議完竣後人民陳情案件編號第14案再提會討論案) | |||
| 擬定及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原工協新村周圍地區)案 | 10 8 5 | ||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工業區、綠地變為商業區、機關用地)細部計畫 | 10 5 | — | 停八、停九、公十六臨一-8-20M、一-2-40M應退縮10公尺指定牆面線,臨三-16-18M、三-17-18M應退縮5公尺指定牆面線。 |
第5條
本計畫區除整體開發區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之退縮規定如下表所示:
| 項目 | 退縮規定 | |
| 土地使用分區 | 社會福利專用區 | 1.北側廣場用地鄰接自由路之 3 公尺道路用地,應配合鄰近捷運站設置人行步道。 2.面臨國泰路之基地,須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10 公尺做為綠化空間(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
| 特定商業區 | 申請建築時應自建築線退縮 4 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 |
| 公共設施用地 | 公園用地 | 本計畫通盤檢討辦理前公園用地已作為垃圾掩埋使用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規劃 5 公尺隔離綠帶,以維護鄰近地區權益,日後興闢公園亦不得於原掩埋場上方興建任何建物。 |
| 「市三十八」市場用地 |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 |
| 變電所用地 | 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 10 公尺建築,惟本次通盤檢討前已劃設完成,且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視個案要求適當之退縮。 | |
| 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專用區 | 除臨計畫道路外,與其他毗鄰分區或用地間應留設 3 公尺綠化空間。 | |
| 電力事業用地 | 除臨北側及南側道路及東側綠地(水利地)部分,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 5 公尺建築外,其餘西側部分應比照「變電所用地」規定,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 10 公尺建築;如基地面積規模不足,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退縮部分得納入法定空地計算。 | |
| 社教機構用地兼供學校使用 | 1.光遠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12 公尺建築,其中鄰道路之 6 公尺範圍內需供人行空間使用,如有設置圍牆或圍籬之必要者,圍牆或圍籬須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6 公尺;面臨大東一路及南側 4 米人行步道部分,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6 公尺建築,其中鄰道路之 4 公尺範圍內需供人行空間使用,如有設置圍牆或圍籬之必要者,圍牆或圍籬須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但基地情形特殊經高雄市都市設計與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2.自鳳山溪西界起至少留設 15 公尺以上規劃作綠地使用外,並適當集中留設並補足本計畫面積 10%作為開放空間之綠地系統。 | |
| 社教機構用地 | 1.本案地面臨南側自由路及國泰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12 公尺建築,其中鄰道路之 6 公尺範圍內需供人行空間使用,如有設置圍牆或圍籬之必要者,圍牆或圍籬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6 公尺。但基地情形特殊者經高雄市都市設計與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2.本案地開發時與「公十」公園用地相鄰接部分不得設置圍牆或圍籬,其法定空地應與衛武營公園開放空間作整體規劃設計與衛接,並以整體性思惟串連公園用地及社教機構用地之開放空間。 | |
| 捷運系統用地捷十六 | 其建築基地面臨中山東路部分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予以綠美化。 | |
| 汙水處理場用地 | 汙二範圍內,除必要出入口外周邊應留設至少 20 公尺寬之綠帶。 | |
| 「瓦一」瓦斯設施用地 | 鄰接計畫道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5 公尺以上始得建築,其餘應自境界線退縮 20 公尺以上始得建築,其退縮部分並應加以綠化。 | |
| 液化天然氣開關站用地 | 鄰接計畫道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5 公尺以上始得建築,其餘應自境界線退縮 20 公尺以上始得建築,東側、南側臨瓦斯所設施用地境界線不用退縮,其退縮部分並應加以綠化。 | |
| 機四十 | 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 2 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 |
| 機二十六 | 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 2 公尺 | |
| 機十七(竹子腳段1-6、1-7、12、33-1、1-54、7-1、7-2地號等7筆) | 機關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3 公尺。 | |
第6條
建築基地不分規模應予綠化,其檢討計算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第7條
各整體開發區之停車空間規定如下表所示:
| 細部計畫名稱 | 停車空間規定 |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市二十」零售市場用地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 應留設之停車空間,需為建築技術規則之2倍。 |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鳳東路以東、鳳屏路以南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 「第二之三種住宅區」 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250平方公尺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時,則每超過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設1部停車空間。 |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青年路以西、建國路以北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 | 本計畫住宅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100平方公尺時,則每超過10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 |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工一」工業區東西北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 | 本計畫住宅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100平方公尺時,則每超過15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 |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縣都委會審議完竣後人民陳情案件編號第14案再提會討論)案、「捷十六」捷運系統用地 | [%lawsheet=424350=%] |
| 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原聯勤205兵工廠機關用地(機47)為住宅區、文中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案 | [%lawsheet=424351=%] [%lawsheet=424354=%] (一)機車車道如與汽車車道共用者,其寬度依汽車車道規定留設;機車車道如係單獨留設者,其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 (二)機車與汽車的停車面積得依停車實際需求予以轉換之,但轉換之停車面積不得超過各停車面積的20%。 |
| 擬定鳳山市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細部計畫 | (一)本計畫區內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1.開發基地建築物興建附設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標準設置: [%lawsheet=424352=%] 2.其他開發基地建築物興建附設停車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3.基於發展大眾運輸政策,經提出交通轉運配套改善措施,並經高雄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審議通過者,得酌予減設。 (二)本計畫區內建築物附設離街裝卸車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建築物內商業使用總樓地板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3,000平方公尺者,應設置1裝卸停車位。 2.建築物內商業使用總樓地板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每增加3,000平方公尺應另增設1裝卸停車位。 |
| 擬定及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原工協新村周圍地區)案 | [%lawsheet=424353=%] [%lawsheet=424355=%] |
| 樓地板面積 | 設置標準 |
| 250平方公尺以下者 | 1部 |
| 超過250平方公尺時,則每增加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 | 1部 |
| 汽車 | |
| 樓地板面積 | 設置標準 |
| 250平方公尺以下者 | 1部 |
| 超過250平方公尺時,則每增加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 | 1部 |
| 機車 | ||
| 1.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 樓地板面積 | 設置標準 |
| 每滿150平方公尺 | 1部 | |
| 2.停車位尺寸 | 長 | 寬 |
| 1.8公尺 | 0.8公尺 | |
| ■本規定留設之機車停車空間得兼作自行車停車空間。 ■建築物機車位應儘量集中設置於地面層或地下一層。 | ||
| 土地使用分區 | 停車空間類別 | 應附設停車位標準 |
| 車站專用區一、一-1、三 | 汽車 | 每滿150平方公尺設置1部 |
| 機車 | 每滿120平方公尺設置1部 | |
| 車站專用區二 | 汽車 | 至少應設置250部 |
| 機車 | 至少應設置400部 |
| 汽車 | |
| 樓地板面積 | 設置標準 |
| 250平方公尺以下者 | 1部 |
| 超過250平方公尺時,則每增加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 | 1部 |
| 機車 | |
| 樓地板面積 | 設置標準 |
| 每滿120平方公尺 | 1部 |
二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公九」公園用地、「機十三」機關用地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擬定鳳山都市計畫(鳳東路以東、鳳屏路以南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擬定鳳山都市計畫(青年路以西、建國路以北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工三」部分工業區變更住宅區)細部計畫」案、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工一」工業區東西北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原聯勤205兵工廠機關用地(機47)為住宅區、文中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案(詳特殊管制地區分布位置圖)
第8條
每一居住單元基地面寬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 住宅區種類 | 最小寬度(公尺) |
| 獨立住宅 | 8.5 |
| 雙併住宅 | 8 |
| 連棟住宅 | 7.5 |
三 擬定鳳山市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細部計畫案(詳特殊管制地區分布位置圖)
第9條
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得配合鐵路地下化後必要之出入口、通道、通風口、逃生梯、冷卻塔及共同管溝等需要,提供地面或地下做為施工及其相關設施使用。
第10條
為配合鐵路地下化鳳山火車站站區改建計畫,本計畫區車專二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先行申請建築使用。
四 擬定及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原工協新村周圍地區)案(詳特殊管制地區分布位置圖)
第11條
本細部計畫不得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
第三節 都市設計基準
第1點
總則
(一)辦理依據
1.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
2.本計畫範圍內實施都市設計之整體開發區土地及建築物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之申請案,除應符合該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法令規定外,尚須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建築基地條件特殊者或申請案有益於都市景觀、建築藝術者或具環境公益性,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同意,得不適用本基準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
(三)有關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簡化規定、變更設計及相關審議事項等,應依照現行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及都設會之相關規定與決議事項辦理。
(四)為本地區環境之有效管理,本設計基準內容得經都設會決議修正或補充之。
第2點
管制範圍
本計畫範圍內實施都市設計之整體開發區如表8-1及圖8-6:
| 編號 | 案名 |
| 1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市二十」零售市場用地為商業區)細部計畫(84.12.28) |
| 2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公九」公園用地、「機十三」機關用地為住宅區)細部計畫(86.12.2) |
| 3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工三」部分工業區變更住宅區)細部計畫(86.12.2) |
| 4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青年路以西、建國路以北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88.1.14) |
| 5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工業區、綠地變更為商業區、機關用地)(88.3.2) |
| 6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工一」工業區東西北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89.8.31) |
| 7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部分住宅區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90.9.19) |
| 8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鳳東路以東、鳳屏路以南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90.10.31) |
| 9 | 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原部分住宅區、文小用地、綠地為社教機構用地兼供學校使用)(94.11.16) |
| 10 | 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原聯勤 205 兵工廠機關用地(機 47)為住宅區、文中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95.11.30) |
| 11 | 擬定原鳳山市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人陳第九案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97.7.8) |
| 12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案(配合原鳳青區段徵收變更為市地重劃案)(98.3.16) |
| 13 | 變更鳳山市主要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社教機構用地)(配合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98.11.13) |
| 14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原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紅毛港遷村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容積獎勵規定)案(99.08.31) |
| 15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縣都委會審議完竣後人民陳情案件編號第 14 案再提會討論)案說明書(99.9.27) |
| 16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部分商業區(附)為市場用地「市卅八」)案(99.6.29) |
| 17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配合南成區段徵收地區增列市地重劃開發方式)案(102.05.10) |
| 18 | 變更鳳山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高雄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畫」)(廊帶部分)案(102.9.29) |
| 19 | 擬定鳳山市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細部計畫案(102.10.28) |
| 20 | 擬定及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原工協新村周圍地區)案(105.01.11) |
| 21 | 擬定鳳山細部計畫公用事業用地(公用一)為特定商業區案(105.07.26) |
第3點
本計畫範圍內實施都市設計之整體開發區建築基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授權範圍規定
| [%TBLCFG={"v":1,"colchars":[5,16,0]}=%]編號 | 都市計畫名稱 | 說明 |
| 1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市二十」零售市場用地為商業區)細部計畫 | 依「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辦理。 |
| 2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公九」公園用地、「機十三」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 | |
| 3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工三」部份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 | |
| 4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青年路以西、建國路以北、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 | |
| 5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工業區、綠地變更為商業區、機關用地) | |
| 6 | 變更鳳山都市計畫(「工一」工業區東、西、北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 |
| 7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鳳東路以東、鳳屏路以南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 |
| 8 | 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原部分住宅區、文小用地、綠地為社教機構用地兼供學校使用)案 | |
| 9 | 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原聯勤205兵工廠機關用地(機47)為住宅區、文中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 | |
| 10 | 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原聯勤205兵工廠機關用地(機47)為住宅區、文中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案 | |
| 11 | 擬定原鳳山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人陳第九案再提案討論細部計畫案) | |
| 12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案(配合原鳳青區段徵收變更為市地重劃案) | 1.下列情形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之審議授權範圍,依本規定辦理: (1)一宗建築基地面積達1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樓地板面積3000 平方 公尺以上者。 (2)高度20 公尺以上,或樓層數6 層以上之建築物。 (3)新建之公有建築物。 2.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 範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基地面積2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樓層數6 層以上之建築物。 (2)建築物高度50 公尺以上或樓層數16 層以上之建築物。 (3)容積獎勵規定之申請案件。 (4)新建樓地板面積200 平方公尺以上公有建築之申請案件。但新建或 增建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類似使用者,不在此 限。 (5)其他授權幹事會審議範圍,經幹事會審議決議須提送委員會審議案 件。 (6)其他依規定或指定須提送委員會審議之特殊案件。 前項增建位置位於建築物內部或增設屋突,建築物外觀無重大改變,且 無涉交通、景觀等事項者,免提送委員會審議。 3.委員會授權幹事會審議範圍:(第2 點範圍以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基地面積未達2000 平方公尺,且樓層數6 層以上15 層以下者。 (2)基地面積超過2000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3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 樓層數5 層以下者。 (3)計畫區範圍內樓地板面積未達200 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申請案件。 以及新建或增建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類似使用 者。 (4)符合本規定第1 點第1 項情形之一,且基地面積2000 平方公尺以上 之雜項執照申請案件。但廣告物雜項執照申請案件不在此限。 (5)其他授權建築師簽證範圍,經主辦單位簽准須提送幹事會審議案件 及其他特殊案件。 前項增建位置位於建築物內部或增設屋突,建築物外觀無重大改變,且 無涉交通、景觀等事項者,免提送幹事會審議。 4.委員會授權建築師簽證範圍: (1)基地面積1500 平方公尺以上2000 平方公尺以下,樓地板面積3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樓層數5 層以下者。 (2)符合本規定第1 點情形之一之廣告物雜項執照申請案件,及符合本 規定第1 點情形之一且基地面積未達2000 平方公尺非廣告物之雜項 執照申請案件。 (3)增建位置位於建築物內部或增設屋突,建築物外觀無重大改變,且 無涉交通、景觀等事項者。 (4)第2.3 點以外之申請案件。 (5)已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依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申請綠能設 施增建案者。 (6)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建築基地申請圍牆雜項執照審議案者。 5.屬臨時建築性質、不須請領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或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 原則第五點第四款所定雜項執照等申請案,免送都市設計審議。但另有 規定或特殊案件經主辦單位簽准提送審議者,從其規定或依審議作業程 序辦理。 6.依本規定或相關規定授權由幹事會審議通過之申請案,由主辦單位彙整 後提請委員會備查。 7.授權案件之審議及作業依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簡化規定辦理。 |
| 13 | 變更鳳山市主要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社教機構用地)(配合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案 | 依「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辦理。 |
| 14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原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計畫紅毛港邊村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容積獎勵規定)案 | |
| 15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縣審後陳情人案第14號編案再提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完成民件案) | 1.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面積1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 積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建造執照之審議授權範圍,依本規定辦理。 2.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 範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基地面積2000 平方公尺以上,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300 平方 公尺以上,且樓層數6 層以上之建築物。 (2)基地面積1500 平方公尺以上,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300 平方 公尺以上,且建築物高度50 公尺以上或樓層數16 層以上之建築物 。 (3)基地面積1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容積獎勵申請案件。 (4)基地面積1500 平方公尺以上,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300 平方 公尺以上之公共設施、公有建築之申請案件。但新建或增建警衛室 、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類似使用者,不在此限。 (5)其他授權幹事會審議範圍,經幹事會審議決議須提送委員會審議案 件。 (6)其他依規定或指定須提送委員會審議之特殊案件。 前項增建位置位於建築物內部或增設屋突,建築物外觀無重大改變,且 無涉交通、景觀等事項者,免提送委員會審議。 3.委員會授權幹事會審議範圍:(第2 點範圍以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基地面積1500 平方公尺以上未達2000 平方公尺,當次申請建築總 樓地板面積300 平方公尺以上,且樓層數6 層以上15 層以下者。 (2)基地面積超過2000 平方公尺,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300 平方 公尺以上,且樓層數5 層以下者。 (3)公有建築物基地面積1500 平方公尺以上,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 積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類 似使用者。 (4)其他授權建築師簽證範圍,經主辦單位簽准須提送幹事會審議案件 及其他特案件。 前項增建位置位於建築物內部或增設屋突,建築物外觀無重大改 變,且無涉交通、景觀等事項者,免提送幹事會審議。 4.委員會授權建築師簽證範圍: (1)基地面積1500 平方公尺以上2000 平方公尺以下,當次申請建築總 樓地板面積300 平方公尺以上,且樓層數5 層以下者。 (2)增建位置位於建築物內部或增設屋突,建築物外觀無重大改變,且 無涉交通、景觀等事項者。 (3)第2.3 點以外之申請案件。 (4)已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依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申請綠能設 施增建案者。 (5)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建築基地申請圍牆雜項執照審議案者。 5.屬臨時建築性質、不須請領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或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 原則第五點第四款所定雜項執照等申請案,免送都市設計審議。但另有 規定或特殊案件經主辦單位簽准提送審議者,從其規定或依審議作業程 序辦理。 6.依本規定或相關規定授權由幹事會審議通過之申請案,由主辦單位彙整 後提請委員會備查。 7.授權案件之審議及作業依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簡化規定辦理。 |
| 16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部分商業區(附)為市場用地「市卅八」)案 | 依「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辦理。 |
| 17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配合南成區段徵收地增列市地重劃開發方式)案 | |
| 18 | 變更鳳山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高雄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畫」)(廊帶部分)案 | |
| 19 | 擬定鳳山市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 |
| 20 | 擬定及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原工協新村周圍地區)案 | 都市設計管制之簡化作業及授權規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1.除公有建築外,基地面積未達2,000 平方公尺且樓層數5 層以下,且未 引用容積移轉或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之申請案,依本都市設 計基準檢討辦理者,逕依建管程序辦理。 2.前項以外之建築基地依「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簡化規定」辦理 。 |
| 21 | 擬定鳳山細部計畫公用事業用地(公用一)為特定商業區案 | 依「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辦理。 |
第4點
(二)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 [%TBLCFG={"v":1,"colchars":[4,10,35]}=%]編號 | 都市計畫名稱 |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
| 2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公九」公園用地「機十三」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 一、開放空間系統 本計畫區之開放空間系統除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留設開放空間及退縮建築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道路兩側所留設至少1.5 公尺以上及指定建築線配合退縮1.5 公尺以上綠美化空間使用。 (二)3公尺以上人行步道得設置植栽穴(植栽穴距約6公尺-9 公尺)、座椅、燈具、雕塑等景觀性元素。但其供步行之淨寬不得小於1.5 公尺,且與左右鄰地步道延續,地面無梯階或阻礙通行之凹凸物。 (三)地面層得設計高度2.5公尺以下之圍牆;其高度超過1.2公尺至2.5 公尺部份,每面應有1/2 以上透空面積。前開設施應自建築線退縮1.5 公尺以上再行設置。 (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綠化植栽,應儘量使用原生樹種,以塑造地區特色。 (五)綠化植栽之法定空地面積得扣除提供人行步道使用之面積核算。 (六)基地內通路得以植草磚等予以綠化。 二、本計畫區停車空間設計標準 (一)法定停車依各細部計畫說明書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設置。(未規定者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設置)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設置機車停車位、標準如下: 1.機車停車位=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150,其中建築物總地板面積之核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59 條附表說明一。機車位尺寸為0.8 公尺×1.8 公尺,車道寬1.5 公尺。 2.建築物機車位應儘量集中設置於地面層或地下1 層。 三、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一)建築物及設施之量體、規模、造型應以塑造本區成為高品質之居住環境為原則。 (二)建築物立面不得使用石瓦棉、塑膠浪板及未經處理之金屬浪板及其他公害或易燃性材料,及避免使用高反光玻璃作為主要外觀材質。 (三)冷氣機孔、鐵窗、雨庇或其他影響建築物立面設施,應考量整體景觀設計。 (四)建築物之設計形式應結合地區所在之整體環境風貌,建築物於屋頂附設之各種空調、視訊、機械等設施物,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且應配合建築物予以景觀美化處理。 (五)建築物頂部應配合建築物造型、整體設計。 (六)建築物原則不得設置鐵窗(防盜窗)。如需設置,應依同一街廓建築物各戶使用鐵窗之顏色風格須一致,並與建築表面材料色彩互相協調,樣式申請開發時,應依都市設計準則辦理;執行時應依公寓管理法辦理。 (七)建築物若為斜屋頂設計,屋頂水平夾角25~40 度之間。但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八)建築物高度15 層以上部份應避免光害材質之使用。 四、景觀計畫原則 (一)本地區面臨計畫道路之綠美化空間、街道傢具及廣告招牌,應配合街道景觀予以整體規劃設計。 (二)道路兩側或基地退縮之綠美化空間應種植區域性之本土樹種。 (三)公園綠地應強調多元性之空間休閒機能,其內部景觀設施及植栽,應與周邊相鄰景觀結合。 (四)街道傢具 1.原則上一個區內的景觀傢具形式宜統一,以助加強此區的印象。 2.街道傢具設置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具不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救難之通行。 3.除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用設備(如交通號誌、消防栓等)外,其餘傢具設置與鄰近街廓,開放空間系統之設計相互協調。 4.設於地面層之台電配電箱應配合環境予以綠化、美化。 五、環境保護原則 (一)基地內開發不得妨礙上、下游地區原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 (二)因開發完成之裸地應植栽綠美化,以維護整體視覺景觀及環境品質。 (三)建築物達12 層以上者,須設置垃圾儲存空間。標準如下: 垃圾儲存空間面積=√總樓地板面積∕8,且不得小於10 平方公尺,並留設適當之服務動線。且必須設置於地面1 層或地下1 層。 |
| 3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工三」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 |
| 4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青年路以西建國路以北原農業區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 |
| 6 | 變更鳳山都市計畫(「工一」工業區東、西、北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 |
| 8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鳳東路以東、鳳屏路以南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 |
| 7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部分住宅區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細部計畫案 | 一、開放空間 (一)基地南側應自境界線退縮4 公尺,並且基地西側應自境界線退縮2 公尺後,使得建築,退縮之沿街帶狀開放空間應提供供公眾使用,不得於指定退縮範圍內設置任何型式之圍牆。 (二)沿境界線退縮之帶狀開放空間,應佈設人行通道,並設置適量之夜間照明設備,以維都市安全。 (三)基地臨南側道路之沿街退縮空間,應至少栽植成列喬木一列,植株間距界於6~8 公尺。如以植穴方式栽植,植穴大小不得小於90 公分×90 公分。 (四)建築基地內之其餘法定空地應儘量集中留設,並予適當綠化。 二、交通 (一)基地所設置之汽機車停車場其出入口已設置於臨誠德街為限。 (二)汽機車停車場之出入口應距南側4 公尺巷道之道路中心線10公尺寬以上。 (三)臨南側道路之沿街退縮空地上,應劃設作為人行空間使用。 (四)沿街退縮之帶狀開放空間不得劃設機車停車位。 三、捷運場站建築物及其必要設備 (一)捷運系統之必要設施突出地面部分,不得占用沿街帶狀退縮空間。必須考慮其設置區位,不得影響人行動線之順暢及避免造成視覺死角。 (二)突出地面之相關必要設施之造型應配合周邊環境及地區特色,並與聯合開發建築物或場站作整體考量。 (三)突出地面之相關必要設施物之機械運作時所產生之物理(風、熱、水等)效應,應減少對環境及行人通過時所產生之不適影響。 (四)捷運場站之主要出入口應於其室內或室外留設緩衝空間,以減少尖峰時段所造成之壅塞。 |
| 9 | 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原部分住宅區、文小用地、綠地為社教機構用地兼供學校使用) |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本細部計畫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如下: (一)指定帶狀式開放空間: 為形塑基地周邊良好人行空間及因應未來使用人潮集散需求,基地北側應自道路境界線指定留設12 公尺寬帶狀式開放空間;基地東側應自鳳山溪境界線指定留設15 公尺寬帶狀式開放空間;基地西側、南側應自道路境界線指定留設6 公尺寬帶狀式開放空間。 (二)指定帶狀式開放空間之植栽設計: 前項指定留設之帶狀式開放空間內,應種植雙列遮蔭性良好之喬木植栽。 (三)基地周圍人行空間: 第一項指定留設之帶狀空間內容於北側應設置淨寬至少6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於西側及南側應設置淨寬至少4 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 (四)基地內廣場式開放空間: 基地於光遠路與大東一路相交處,除依第一項規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外,應再留設面積至少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以配合塑造捷運車站入口意象並形塑街角景觀,供為人潮集散使用。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一)基地內相關設施與捷運出入口、中正公園間,得按本基地未來人潮集散之需求,設置立體人行連通設施(地下或地上)予以串接。 (二)依前款所設置之立體人行連通設施,得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三)基地內部動線系統應以人車分離方式規劃,並於光遠路與大東一路交會處規劃主要人行出入口,另得配合基地內文化設施之規劃佈設人行系統,連接基地四周建物,加強人行徒步之舒適性與方便性。 (四)未來本基地開發時應妥善考量基地內人潮集散及緩衝區域,以降低行人穿越平面道路而干擾車流。另為因應增加捷運旅客之搭乘需求,未來基地內得配合增設捷運出入口,以加速人潮之疏散。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一)車行系統 1.基於人車分離之空間設計,基地臨光遠路及大東一路得依實際需求規劃車輛出入口,惟應與人行動線分隔。 2.進入本基地之動線應考量避免使用南側既有巷道,以維護南側住宅區交通順暢及住宅安寧。 (二)停車系統 1.本基地各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應整體規劃,且各停車空間之動線得以地下連通,俾達基地內停車位共享之目標。 2.本基地排班計程車位、小客車臨時停車位、裝卸車位、接駁車位、大客車停車位、機車及腳踏車位等,應於基地內部妥善處理。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本建築基地以整體規劃設計,分期開發為原則,不再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一)本基地位處於鳳山市重要節點,建築設計除考量作為鳳山市重要意象之創造外,其底層應考量民眾與相關設施景點之穿越與流動的方便性。 (二)本基地建築量體除配合文化設施使用需求配置外,並應考量與周遭鄰近建物和諧處理為原則,避免衝擊周邊景觀。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一)為落實資源永續及建立環境保育的觀念,本基地未來開發時應針對水資源管理、交通運輸、噪音防制、空氣品質及生態環境等方面,分別提出「開發期間管理計畫」及「使用期間維護計畫」。 (二)本基地內學校及藝文設施等新建部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辦理。 七、景觀計畫 (一)本基地內原有良好植生以儘量保留為原則。 (二)為塑造本基地公園化之意象,開放空間之植栽應考慮多層次與多樣性,並配合各開放空間使用屬性栽植適宜樹種。 (三)夜間景觀照明: 1.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應依視覺對應尺度分段設置照明設施,其中屋頂天際線、低層部入口處、建築物面前廣場及開放空間,應特別加強其夜間照明設計。 2.本基地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設置中低光源之照明設施,其平均照度不得低於10 勒克斯(LUX)。 (四)為豐富公共開放空間景觀及塑造鳳山市地標意象,本基地內服務設施如:照明燈具、座椅、垃圾桶、宣傳物吊掛設施、候車亭、指標系統及廣播設施等,均須整體設計。 (五)本案應依規定設置公共藝術,並應配合整體園區景觀意象及建築風格予以規劃設計。 |
| 10 | 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原聯勤205兵工廠機關用地(機47)為住宅區、文中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道路用地)案 | 一、人行動線系統 (一)臨接退縮空間中所留設之綠美化空間應與相鄰基地所留設者相串接,寬度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並考慮其連續性。 [%lawsheet=424356=%] (二)綠美化空間設置不以直線為限,得為和緩曲線,但須與相鄰基地所佈設者順接。 二、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一)建築物及設施之量體、規模、造型應以塑造本區成為高品質之居住環境為原則。 (二)建築物立面不得使用石瓦棉、塑膠浪板及未經處理之金屬浪板及其他公害或易燃性材料,及避免使用高反光玻璃作為主要外觀材質。 (三)冷氣機孔、鐵窗、雨庇或其他影響建築物立面設施,應考量整體景觀設計。 (四)建築物之設計形式應結合地區所在之整體環境風貌,建築物於屋頂附設之各種空調、視訊、機械等設施物,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且應配合建築物予以景觀美化處理。 (五)建築物頂部應配合建築物造型、整體設計。 (六)建築物原則不得設置鐵窗(防盜窗)。如需設置,應依同一街廓建築物各戶使用鐵窗之顏色風格須一致,並與建築表面材料色彩互相協調,樣式申請開發時,應依都市設計準則辦理;執行時應依公寓管理法辦理。 (七)建築物若為斜屋頂設計,屋頂水平夾角25~40 度之間。但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八)建築物高度15 層以上部份應避免光害材質之使用。 三、景觀計畫原則 (一)本地區面臨計畫道路之綠美化空間、街道傢具及廣告招牌,應配合街道景觀予以整體規劃設計。 (二)道路兩側或基地退縮之綠美化空間應種植區域性之本土樹種。 (三)街道傢具 1.街道傢具設置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具不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救難之通行。 2.除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用設備(如交通號誌、消防栓等)外,其餘傢俱設置與鄰近街廓,開放空間系統之設計相互協調。 3.設於地面層之台電配電箱應配合環境予以綠化、美化。 (四)廣告招牌: 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等設施物應整體規劃設計,其設置不得妨礙公共安全,行人通行及整體景觀,並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建築物立面不得使用石棉瓦、塑膠浪板及未經處理之金屬浪板及其他公害或易燃性材料,及避免使用高反光玻璃作為主要外觀材質。 (六)冷氣機孔、鐵窗、雨庇或其他影響建築物立面設施,應考量整體景觀設計。 (七)建築物之設計形式應結合地區所在之整體環境風貌,建築物於屋頂附設之各種空調、視訊、機械等設施物,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且應配合建築物予以景觀美化處理。 (八)建築物頂部應配合建築物造型、整體設計。 (九)建築物原則不得設置鐵窗(防盜窗)。如需設置,應依同一街廓建築物各戶使用鐵窗之顏色風格須一致,並與建築表面材料色彩互相協調,樣式申請開發時,應依都市設計準則辦理;執行時應依公寓管理法辦理。 (十)建築物若為斜屋頂設計,屋頂水平夾角25~40 度之間。但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十一)建築物高度15 層以上部份應避免光害材質之使用。 |
| 11 | 擬定原鳳山市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人陳第九案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案 | 一、建築規則設計原則 (一)建築高度 1.本區建築高度除依法規定外,應考慮本區建築之整體意象。 2.本區建築高度規劃應反映建築物之主、次量體之安排,及層次變化之天際線風貌。 3.本區建築高度之規劃應能緩和於公共人行道上所造成之壓迫感。 (二)本區建築造型之規劃應符合下列原則: 1.建築物面臨主要道路、公園、綠帶側,建築物立面應加強細部處理,以符視覺景觀多樣化。 2.建築物之色彩計畫,應考慮本區整體性之和諧性。 3.本區建築立面材料避免使用造成公害或易燃性之材料。 4.屋頂造型除了考慮屋頂上之機械、空調、冷卻設備、水塔等附加物之美化外,應避免大面積平屋頂之出現。 (三)建築物之設置應使法定空地與開放空間相連貫,以發揮最大之防災功能。 (四)本區公用設備管線應予地下化,若其設施必須暴露於地面上者,應予美化並考慮其安全性。 二、開放空間留設原則 (一)本區基地臨接自由路,應配合鄰近商業區退縮3 公尺,設置避車用道路;面臨國泰路之基地,須自道路境界線退縮10 公尺做為綠化空間。 (二)本區開放空間之留設,可配合基地周圍自然景觀,以創造景觀之延續性。 (三)開放空間應考慮與鄰接道路之關係,以配合出入口交通動線之安排。 (四)建築基地開放空間之地坪高程及鋪面,應按下列規定: 1.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地坪,應與鄰接人行道齊平或高於相鄰道路邊界處10 公分至15 公分,並應向道路境界線做成40 分之1 之洩水坡度。 2.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應為連續鋪面,且應與相鄰基地地坪高程齊平,車道穿越時,其鋪面仍應連續。 三、交通規劃與停車空間設置原則 (一)本區建築基地之服務出入動線及出入停車閘道,應避免妨害主要道路交通順暢。 (二)停車空間設置原則 本區建築物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之標準設置。 (三)汽車出入口之設置,除基地條件限制外,像道路交叉口距離不得小於5 公尺,交叉道路有截角時其距離自截角處算起。 (四)指標系統設計包括汽車用路標、行人用路標及各出入口標示,提供完善的標示系統。 四、綠化植栽與景觀計畫 (一)基地內各種次土地使用分區之範圍應完整連接,各使用分區除進出道路及公共設施、設備穿越所需外,均應以緩衝綠帶加以區隔。 (二)綠地應集中設置,除了創造較大的休閒空間外,亦可作為各分區的緩衝空間。 (三)植栽的設置標準應依據植栽的特性,選擇適合基地的植栽,例如:具隔音的樹種、可降低汽機車所產生的噪音;而樹種隨季節的顏色變化,可增加景觀之豐富性。 (四)植栽的設計應配合區內之建築物、廣場,做一整體的景觀規劃設計。 五、無障礙環境與防災避難設計 (一)本地區範圍內之人行道或建築基地依法留設之騎樓、人行道、廣場式開放空間或其他公共開放空間,凡提供公眾使用之步行環境,應為無障礙設計,以利殘障者通行使用。 (二)應依法配合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使本地區由戶外到室內皆能考慮殘障者需求,成為完整的無障礙環境。 (三)建築基地之法定避難空間、防火間隔須與公共開放空間連接,達成避難路境之連續性。 (四)開放空間設計須考慮與四周道路、廣場、綠地及公園,構成整體關係,以利救災行動。 (五)同一基地建築群圍塑之庭院,應至少留設2 處逃生出入口,每處寬度至少5 公尺。 |
| 12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案(配合原鳳青區段徵收變更為市地重劃)案 | 一、人行動線系統 (一)臨接退縮空間中所留設之綠美化空間應與相鄰基地所留設者相串接,寬度不得小於2 公尺(公共設施用地為3 公尺),並考慮其連續性。 (二)綠美化空間設置不以直線為限,得為和緩曲線,但須與相鄰基地所佈設者順接。 (三)植栽穴、座椅、燈具、雕塑等景觀性元素。且需與左右鄰地相延續,地面無階梯或阻礙通行之凹凸物。 (四)基地內通路得以植草磚等予以綠化。 二、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一)建築物及設施之量體、規模、造型應以塑造本區成為高品質之居住環境為原則。 (二)建築物立面不得使用石棉瓦、塑膠浪板及未經處理之金屬浪板及其他公害或易燃性材料,及避免使用高反光玻璃作為主要外觀材質。 (三)冷氣機孔、鐵窗、雨庇或其他影響建築物立面設施,應考量整體景觀設計。 (四)建築物之設計形式應結合地區所在之整體環境風貌,建築物於屋頂附設之各種空調、視訊、機械等設施物,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且應配合建築物予以景觀美化處理。 (五)建築屋頂部應配合建築物造型、整體設計。 (六)建築物原則不得設置鐵窗(防盜窗)。如需設置,應依同一街廓建築物各戶使用鐵窗之顏色風格須一致,並與建築表面材料色彩互相協調,樣式申請開發時,應依都市設計準則辦理;執行時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 (七)建築物若為斜屋頂設計,屋頂水平夾角25~40 度之間。但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八)建築物高度15 層以上部份應避免光害材質之使用。 (九)本區原則上不鼓勵設置圍牆,若有設置需要,應為透空式設計,其圍牆高度不得高於180 公分,牆面透空率需達50%以上,牆基高度不得高於45 公分;否則應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置。 三、景觀計畫原則 (一)本地區面臨計畫道路之綠美化空間、街道傢具及廣告招牌,應配合街道景觀予以整體規劃設計。 (二)道路兩側或基地退縮之綠美化空間應種植區域性之本土樹種。 (三)公園綠地應強調多元性之空間休閒機能,其內部景觀設施及植栽,應與周邊相鄰景觀結合。 (四)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及檢討停車空間,不得有陽臺、屋簷、雨遮及遮陽板等結構物突出,且應植栽綠化,基地面積每100 平方公尺,原則上應種植一棵喬木。 (五)建築物臨退縮空間不得設汽車停車位,但得為建築物所附設之汽機車停車出入口所必要經過之路線。 (六)街道傢具 1.原則上計畫區內的街道傢俱形式宜統一,以助加強本計畫區的整體意象。 2.街道傢具設置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具不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救難之通行。 3.除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用設備(如交通號誌、消防栓等)外,其餘傢俱設置與鄰近街廓,開放空間系統之設計相互協調。 4.設於地面層之台電配電箱應配合環境予以綠化、美化。 (七)廣告招牌: 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等設施物應整體規劃設計,其設置不得妨礙公共安全,行人通行及整體景觀,並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
| 15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縣都委會審議完竣後人民陳情案件編號第14案再提會討論)案 | 一、設置於建築物臨街立面之冷氣機、水塔、廢氣排出口及其他附屬設備,應配合建築物立面整體設計或遮蔽。 二、屋頂突出物應配合建築物造形作整體設計或遮蔽。 三、公共設施及其開放空間之新建、增建、改建,不得設置圍牆。但基地之使用情形特殊,得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第三點以外之建築如設置圍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街面之圍牆應採透視性設計或設置綠籬,其圍牆高度自基地地面不得高於180 公分,且牆面視覺可穿透比率須達50%以上;其他圍牆高度不得高於250 公分。 (二)供汽車或人行進出之出入口圍牆高度以地面層樓高,且以不超過4 公尺為限,該部分得免檢討視覺可穿透比率。 五、植栽綠化應包含喬木、灌木草花及地被等植栽。 六、植栽不得遮蔽或妨礙各項標誌、燈號等系統、公共人行通道及車輛出入口。 七、沿街面種植之喬木應選用深根性、枝幹強韌、根系垂直之樹種,且配合相臨基地沿街面喬木樹種,維持街道景觀協調。 八、公共設施及商業場所附屬10 部汽車停車位或25 部機車停車位以上之戶外停車空間者,該停車空間臨地界邊緣應設置1 公尺以上之植栽綠帶。 |
| 18 | 變更鳳山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高雄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畫」)(廊帶部分)案 | 一、總論 (一)本基準用語定義如下: 1.園道:為景觀道路,即道路兼作一定比例之公園綠地使用,含車行道路、中央分隔島綠帶、人行道綠帶等。 2.中央分隔綠帶:兩側臨接車道。 3.人行道綠帶:一側鄰接車道、一側接鄰建物、公園、綠帶、廣場、機關、學校、鐵道、水岸、山麓等。 (二)送審文件圖說應依照下列原則進行製作: 1.送審文件圖說應標示比例尺,且應為一般比例尺方便量測之比例,並應標示指北針。 2.基地位置應涵蓋周邊步行距離400 公尺範疇,比例尺應以不小於1/2000 為原則,且應檢附同比例都市計畫圖說(且應為彩色),俾利確認周邊都市活動情形。 3.地面層平面配置圖應有清楚高程標示,包括車站主要出入口周邊,比例尺至多不能小於1/400,俾利建立良好討論基礎。 4.相關剖面圖及立面圖說比例尺應不小於1/300,且應有清楚的尺寸標示。 5.應檢附穿堂層及月台層平面配置圖,並應有清楚的空間名稱、動線標示,對於主要人行空間亦應有尺寸標示;另為確認目前可變動基礎,應於圖面清楚標示已完成工程範圍。 6.送審文件圖說應依不同系統分頁分別清楚標示其配置區位、空間名稱及尺寸,相關系統包括自行車道、人行道、植栽、停等服務、硬質鋪面、軟質鋪面、水道(生態滯洪)、標誌系統、照明系統及量體(立面、材料、配置)。其餘不相關資訊應予以刪除。 7.針對站區景觀設計應有清楚設計概念說明,每一站應至少檢附兩向較為重要的剖面圖,俾利討論。 (三)本基地內有關都市設計管制一律以本基準為規範依據。 (四)本基地內各項景觀工程、捷運化通勤車站及相關設施物之建築開發,應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通過。 (五)有關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範、變更設計及相關申請流程等事項,應依照高雄市現行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及都設會之相關規定與決議事項辦理。 (六)都市設計如有益於都市景觀、建築藝術者,或其他條件與設計手法無法達成者,經都設會審議同意,得不適用本基準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 (七)為促進本地區之生活環境,都設會得隨時修正本都市設計基準。 二、本計畫區都市設計基準 (一)園道生態設計原則 1.園道生態設計目標: (1)創造都市休閒活動軸帶,包括連貫的自行車動線、與城市生活及藝術文化結合的休閒廊道、可滿足綠地的生活需求。 (2)達成生態都市發展願景,包括熱島降溫、生態跳島與廊道、多樣性的生態資源及反應氣候變遷。 2.中央綠帶之設計規劃應清楚說明未來與設計街廓南、北或東、西兩側園道銜接關係,且應反應在空間設計上。 3.植栽設計原則如下: (1)為促進微氣候調節,植栽選種及配置方式因以低維管、耐旱、耐熱、減塵、減噪音之樹種為原則。 (2)喬木樹種應以開展型樹種為優先。 (3)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沿線兩側必須栽植間距不小於6 公尺之喬木,以創造連續性遮蔭效果。 (4)廣場及主要人行停等區域應配置充足之遮蔭喬木,以創造舒適廣場空間。 (5)人行步道與自行車道沿線,喬木種植應注意採光與樹蔭,枝下高不可低於2.5 公尺。另不宜選擇樹幹有棘刺及果實為漿果或核果之喬木,影響用路人的安全。 (6)植栽選種原則如下表: [%lawsheet=424357=%] 4.生態指標之設計原則如下: 為促進生物多樣性,採用多樣化且複層式植栽栽種,增加生物的棲息地與隱蔽性。植栽種中,誘鳥、誘蝶植被樹種比至少占栽植樹種1/3 以上。參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12 年版之綠建築評估手冊。 5.水資源管理 (1)為符合生態永續設計原則,本園道應設置生態性雨水管理系統,應符合5 年一次暴雨頻率為原則,接納中央分隔道綠帶各區段內不透水面積逕流量。 (2)中央分隔島綠帶內滯洪水道及暴雨植栽槽應採生態草溝之設計,避免人工引水之高維護成本,滯洪設施應考量旱季景觀效果。 (二)人行步道與自行車道系統設計原則 1.自行車通道應為雙向使用淨寬達2.5 公尺。除基地環境限制外,應避免人行與自行車共用,清楚標示人行與自行車道範圍,以保障使用者之安全。 2.鋪面材質之設計原則如下: (1)人行步道與自行車道鋪面應堅實平順,表面平整防滑,提供行駛安全與騎乘舒適的要求。 (2)鋪面形式應明顯界定用路人通行空間的依據。 3.自行車停放及公共自行車租賃位置應予以預留。 (三)節點廣場設計原則 1.節點廣場之設置應與社區主要動線結合。 2.園道全區硬鋪面皆採透水性鋪面,並考量維護管理之便利性。 3.園道全區鋪面色彩應依各區段特色採取整體性系統化設計。 (四)捷運化通勤車站區設計原則 1.捷運化通勤車站區及地面突出物之配置與造型設計原則如下: (1)捷運化通勤車站區配置除應以輕巧簡易為設計原則外,應納入地方環境特質因素,並考量微氣候、導風及降溫等綠建築效果。 (2)捷運化通勤車站出入站量體及立面景觀設計應考量人行方向的清楚視覺關係,以提高其辨識性。 (3)捷運化通勤車站站區地面突出物除逃生口應設於開放空間外,其他附屬設施應與人行、自行車動線保持1.5 公尺以上緩衝距離,並以地景或植栽綠帶做為區隔附屬設施及人行動線之緩衝帶。 (4)捷運化通勤車站站區地面突出物應設於植栽綠帶空間,應與路口保持10 公尺以上之距離。 (5)捷運化通勤車站站區及地面突出物在量體上應縮小體積外,以融入地景的簡樸設計為主,並採用清水混擬土搭配抿石子之處理方式,使其簡潔且較能與周邊環境融合。 (6)無障礙設施設計應不僅只考量電梯及殘障停車位,便捷人性的無障礙坡道均應為主要出入口配套內容;另電梯設置位置與主要車站出入口應就近配置,以提高空間辨識性。若電梯位置已無法更動,應於主要出入口增加坡道。 (7)整體開挖及量體設計應以最小化為原則;俾利縮小地面層硬體鋪面。 (8)車站建築照明應以展現建築為原則,避免過度照明造成光害。 2.停車空間與轉乘設施之設計原則如下: (1)避免於捷運化通勤車站出入口、人行道、或行人徒步區內規劃機車停車場,機車停車場與人行道或車站廣場應分別設置不可共用。 (2)機車停車場應與汽車停車場整體規劃但動線分離。 (3)中央綠帶內或鄰近公共設施用地內應設置路外停車場,不可阻斷中央綠帶休閒活動、人行動線及綠的連續性。 (4)停車場應採綠色生態設計,應滿足生態性雨水管理要求;鋪面材質上應採用透水性鋪面;植栽選種及配置之遮陰面積不得小於全區之30%。 (5)捷運化通勤車站站區公車停車彎位置應靠近車站出入口50公尺以內。為鼓勵大眾運輸便捷、舒適的接駁使用,公車站應留設候車亭設施,站體配置及停等空間等應避免與人行、自行車動線產生衝突關係。 (6)捷運化通勤車站站區周邊轉乘運具及區位分派,以互不干擾公共運具及臨停設施配置之優先順序原則。 (五)街道傢俱設計原則 1.街道傢俱系統應考量各路段特色及維護管理等因素,作整體性的設計與配置。 2.設置人行道鋪面人孔蓋板應配合鄰近地區特色、質感、尺寸、圖案進行設計。 3.車道照明間距需與行道樹位置同時考量,避免造成照明阻礙。園道人行照明應考量安全需求,但避免過度照明造成都市光害。 |
| 19 | 擬定鳳山市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 一、 總論 (一) 為落實本計畫區之都市規劃、健全地區發展,並塑造本計畫區獨特之都市意象、提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都市設計基準。 (二) 本計畫區內有關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一律以本基準為規範依據。 (三) 本計畫區內之建築申請案、公共設施用地開闢,應經都市設計審議。 (四)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範、變更設計及相關申請流程等事項,應依照高雄市現行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及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之相關規定與決議事項辦理。 (五) 都市設計如有益於都市景觀、建築藝術者或其他條件與設計手法無法達成者,經都設會審議同意,得不適用本基準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 (六) 為促進本地區之生活環境,都設會得修正本都市設計基準。 二、 本計畫區都市設計基準 (一) 開放空間管制規定 1. 為創造優質都市景觀、人行通道與舒適轉乘環境,區內指定留設供公眾使用之公共開放空間,其形狀、規模如圖8-7 所示,另上述公共開放空間得併入法定空地計算。 2. 本區退縮規定依圖8-7 辦理。為延伸鳳山計畫新生廊帶開放空間進入鳳山車站專用區,配合鐵路地下結構車專一及車專二土地相鄰處必須留設15 公尺寬,車專三鐵路地下結構上方應留設12 公尺寬之連續性帶狀公共開放空間,其區位如圖8-7 所示。上述公共開放空間除供人行與自行車通行外,應提供充足之空間供活動使用、戶外餐飲、藝文表演等機能。 3. 上述開放空間應栽植遮陰性喬木。建築基地不分規模應予綠化,其檢討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4. 車專一、一-1、二、三街廓沿周邊主要道路必須於退縮範圍內留設至少3 公尺淨寬之人行空間。為提高商業活動發生之潛力,創造舒適人行空間,並緩解炎熱氣候,建議沿人行步道側種植開展型遮蔭喬木。 圖8-7:車站專用區留設供公眾使用開放空間示意圖 (二) 建築管制計畫 1.車專一、一-1、二、三之建築基地除依圖8-7 留設相關公共開放空間外。為塑造良好悠活綠蔭徒步大街,上述開放空間兩側建築應於地面第4 層起或18 公尺以上之樓層依圖8-8 量體退縮6 公尺。第4 層起建物總投影面積不得大於基地面積之40%,如圖8-9。 圖8-8:車站專用區建築量體及高度管制示意圖 圖8-9:車站專用區商業管制剖面示意圖 2.車專一、車專一-1 及車專二間所留設之15 公尺公共開放空間地面層兩側應留設遮蔭空間,以及商業出入口及櫥窗。 3.車站建築應回應周邊環境特質,創造符合人性尺度的建築量體與語彙。車站開發應考慮混合式建築規劃目標,以現代商辦需求為設計主要意象,適當地將車站功能融入於建築量體中,仍應強調車站入口意象。 4.站區地面突出物應以簡潔輕量化為主要設計原則,並避免留設於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內,以確保公共空間之人本通行或活動發生之環境品質。 5.車專二臨曹公路及文衡路立面應設置車站主要出入口及車站入口意象,以分散進出人潮動線及車輛停等區域。 (三) 2 樓戶外空間設置規定 為保障計畫區公共空間之人本尺度,車專一、一-1、二、三用地應依公共開放空間兩側設置戶外陽台,並適當予以綠化。 (四) 基地進出動線區位管制規定 1.距街角最近出入口15 公尺以內沿街面禁止劃設車行出入口。 2.為提高通勤自行車轉乘,分別於車專一、一-1、二、三之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規劃通勤自行車道,以利與鳳山園道之自行車道連結,且於曹公路及文衡路上劃設自行車穿越道以利通行。 |
| 1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市二十」零售市場用地為商業區)細部計畫 | 一、建築物附設之空調、視訊、機械、水塔、遮陽、雨庇、造型裝飾物等設施物,應配合整體建築物造型作設計,或以遮蔽物美化,以維都市景觀。上述設施物應於送審圖件中詳細標示設置位置與繪製相關景觀遮蔽物圖說。 二、各類公有建築、公共設施及其開放空間,原則不得設置圍牆。 三、公有建築、公共設施及商業場所附屬10 部汽車停車位或25 部機車停車位以上之戶外停車空間者,該停車空間臨地界邊緣應設置1 公尺以上之植栽綠帶。 |
| 5 |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工業區、綠地變更為商業區、機關用地) | |
| 13 | 變更鳳山市主要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社教機構用地(配合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 | 四、公共設施用地生態設計原則 (一) 應儘量提高綠覆面積,利用植栽及地表水體整體設計,有效調節周邊地區微氣候。 (二) 應儘量減少不透水面積。 (三) 植栽設計加強選植多樣性、野生動物之食源植物及原生樹,並避免造成視覺死角且減少初期維護。 (四) 公園用地應考慮兼供滯洪設施機能,以減緩基地開發衍生之逕流量造成周邊地區之排水設施負擔。 |
| 16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部分商業區(附)為市場用地「市卅八」)案 | |
| 20 | 擬定及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原工協新村周圍地區)案 | 1. 建築物附設之空調、視訊、機械、水塔、遮陽、雨庇、造型裝飾物等設施物,或配合整體建築物造型作設計,或以遮蔽物美化,以維都市設計景觀。 2. 各類公有建築、公共設施及其開放空間,原則不得設置圍牆。 3. 住宅區、商業區內建築基地之圍牆高度不得超過2.5 公尺;圍牆高度超過1.2 公尺至2.5 公尺部分,每面圍牆應有2/5以上面積之可透視性;圍牆高度在1.2 公尺以下(含)不需檢討其可透視性。供汽車出入或主要人行出入口大門高度以不超過4 公尺為原則,並得免檢討其透視性。 4. 建築基地之退縮部分所留設之無遮簷人行步道,以鋪設透水性鋪面為原則,應保持完整淨寬與左右鄰地步道之延續性,地面無梯階或阻礙人行之凹凸物,且應能與鄰地形成整體感及平順銜接。 5. 開放空間系統 (1) 建築基地應留設街角廣場,其街角廣場面積得併臨接建築退縮地計算後不得小於200 平方公尺或100 平方公尺,其位置詳圖8-10 所示。 (2) 人行步道使用,其舖面形式、色彩、材質及紋理應予以調和,以塑造整體舖面之延續性。 (3) 人行步道得設置植栽穴(植栽穴距約6 公尺~9 公尺)、座椅、燈具、雕塑等景觀性元素。但其供步行之淨寬不得小於1.5 公尺,且與左右鄰地步道延續,地面無階梯或阻礙通行之凹凸物。 6. 面臨國定古蹟之建築基地,其外觀色彩設計應以簡潔素雅為原則,以磚紅與灰色系做為建築色彩基調,創造地區特性,並不得於建築物屋頂設置廣告物。 7. 建築基地條件特殊者或申請案有益於都市景觀、建築藝術者或具環境公益性,經都設會審議同意,得不適用本基準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 8. 為本地區環境之有效管理,本設計基準內容得經都設會決議修正或補充之。 圖8-10:指定留設開放空間配置圖 |
| 21 | 擬定鳳山細部計畫公用事業用地(公用一)為特定商業區案 | 一、建築基地應予綠化,其檢討計算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二、建築基地不得設置圍籬,並應與周邊公園整合設計。 三、建築物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及綠能設施(立體綠化或太陽光電設施)並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有關之設置規定辦理。 四、本案基地開發除符合前揭規定外,並應檢討「擬定鳳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部分農業區、工業區、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都市設計準則」。 |
| [%TBLCFG={"v":1,"colchars":[12,6,7]}=%]案名 | 住宅區 | 公共設施用地 |
| 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原聯勤205 兵工廠機關用地(機47)為住宅區、文中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道路用地)案 | 1.5 公尺 | 3 公尺 |
| [%TBLCFG={"v":1,"colchars":[7,6,4,16]}=%]設計主題 | 選種原則 | 選種建議 | |
| 具都會社區功能之健康樂活林蔭生活步道 | 栽植可隨季節交替變化之開花樹種 | 喬木 | 水黃皮、艷紫荊、阿勃勒、印度紫檀、火焰木、紫薇、藍花楹等。 |
| 灌木 | 胡椒木、紅花玉芙蓉、七里香、黃金露華、仙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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