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
壹 處理措施
第1點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在建工程,因近期國內鋼筋價格劇烈變動,廠商要求就鋼筋材料協議調整工程款者,機關得參考本處理原則,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材料類內之「金屬製品類指數」 (以下簡稱金屬指數) 辦理物價調整 (含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 ,惟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加列物價指數調整相關規定;其屬增加契約價金者,應先考量機關經費支應能力。
第2點
機關依前點辦理契約變更,應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三十九點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未完成契約變更前已辦理估驗之工程款是否適用契約變更後加列之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屬適用者,應載明其得追溯之期間,並得規定溯及於九十一年六月一日。
(二) 逾履約期限之部分,如估驗當期金屬指數較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金屬指數為低者,應以估驗當期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可歸責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三) 鋼筋材料價款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重複進行調整。
第3點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在建工程,因國內鋼筋價格劇烈變動而需就鋼筋材料協議調整工程款者,準用本處理原則。
第4點
機關辦理在建工程,因國內鋼筋以外之金屬製品價格劇烈變動而需就該等金屬製品協議調整工程款者,準用本處理原則。
第5點
各直轄市政府得依該府主計處調查公布之物價指數辦理物價調整。
第6點
機關依本處理原則辦理物價調整所增加之經費,應在工程標餘款或各該計畫奉核定預算內勻支。
貳 調整方式
第1點
當期估驗日與前一期估驗日之中間日當月金屬指數比較開標當月金屬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百分之五者,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五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鋼筋材料金額調整工程款 (百分之五以內之部分不調整) ;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在百分之五以內者,不予調整。
指數增減率= (B/C-1) ×100 %其中 B=當期估驗日與前一期估驗日之中間日當月金屬指數。 (1.
估驗日係指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
2.中間日有兩日者,以日期較晚者為中間日;
3.第一期估驗,以當期估驗日與開工日之中間日認定之)C=開標當月金屬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目議價完成日當月金屬指數。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三位 (第四位四捨五入) 為原則。
第2點
依前項調整工程款時,每期估驗計價金額中含有鋼筋料之各工作項目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 (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A× (1-E) ×D× (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 5%) ×F其中 A=該工作項目之當期工程估驗款。
D=鋼筋價權重=工程預算書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所含鋼筋材料 (不含任何其他費用) 總價/工程預算書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之價格E=已付預付款佔契約總價之百分比F= (1+營業稅率) 。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第3點
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給予補償﹔指數增減率為負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自估驗款中扣減。
第4點
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及其他稅雜費 (不包括營業稅) 不予調整。
參 範例
第1點
某標工程已知條件 (所用數值為假設值)
第1點
開標 (90 年 8 月 8 日) 當月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 5-1 內材料類之「金屬製品類指數」為 98.24。
二、92 年 3 月 5 日辦理估驗請款,當期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為同年 3 月 2 日,且前一期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為同年 2 月 2日,則當期估驗日與前一期估驗日之中間日為同年 2 月 16 日,查92 年 2 月份當月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 5-1 內材料類之「金屬製品類指數」為 129.67 。
第3點
機關已付預付款為契約總價之百分之 30 %。
第4點
假設 92 年 2 月辦理估驗之工程款為 15,000,000 元,其中含鋼筋料工作項目預鑄蓋版估驗款為 1,000,000 元﹔預壘樁估驗款為 3,000,000 元。鋼筋價各佔該工作項目之權重分別為 30.65 %、19.06 % (計算方式詳附表) 。
則各工作項目鋼筋料價之物價調整計算如下:
1 指數增減率= (129.67/98.24-1) ×100 %=32.0%2 預鑄蓋版A× (1-E) ×D× (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5 %) ×F=1,000,000x(1-0.3)x0.3065x(0.320-0.05)x1.05=60,825 元3 預壘樁A×(1-E)×D× (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5 %) ×F=3,000,000x(1-0.3)x0.1906x(0.320-0.05)x1.05=113,474 元4 當期估驗就鋼筋料價之物價調整金額為補償60,825元+113,474 元=174,29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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