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第1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之專業性及公正性,特設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第2點
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受推薦專家學者之資格、納入資料庫事項,及資料庫之專家學者除名相關事項。
(二)審議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及非資料庫人員列入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第五款所定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事項。
(三)審議修訂資料庫除名原則。
(四)其他與資料庫相關事宜之審議。
第3點
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或指定之人員派兼之;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分別就教育部、考選部、其他相關機關及本會之高級人員聘(派)兼之。
第4點
審議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5點
審議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二人。
前項決議,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審議小組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第6點
審議小組審議除名名單前,得通知相關機關(構)提出書面意見,或於辦理採購稽核後將稽核結果副知審議小組,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或書面陳述意見。
第7點
審議小組如作成除名決議,應將決議理由及結果函送推薦機關(構)及當事人。
第8點
審議小組委員就審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與受審議之專家學者有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關係者。
(二)有其他情形足認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第9點
審議小組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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