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01.14 工程管字第1090301340號

第1點

為推動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情形之資訊公開,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除依相關法令公開其負責維護管理之公共設施相關資訊外,並依本要點辦理。

第3點

本要點適用之公共設施類別範圍如附表;其維護管理資訊以公開為原則,涉有機敏性或依法令不得公開之內容者,從其相關規定。

第4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養護機關:指執行公共設施養護作業之機關,包括自行養護者及受其他機關委託代為養護者。機關委託民間機構執行養護,以辦理委託者為養護機關。
(二)養護管理機關:指養護機關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一級機關者,由該機關辦理養護管理機關之作業。
(三)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養護管理機關隸屬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第5點

本要點之作業如下:
(一)養護機關定期盤點負責養護之公共設施,並將其維護管理資訊傳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二)養護管理機關定期考核所屬養護機關傳送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之情形;考核規定得自行訂定,並視成效調整。
(三)主管機關督導所屬(轄)傳送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之情形,並定期彙整其維護管理資訊公布於其機關網頁。

第6點

工程會每年就主管機關執行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之情形辦理評核。
主管機關得就評核結果,依相關規定辦理人員獎懲。

附件資料

附件 附表 公共設施類別範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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