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第1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使公共工程計畫順利推展,避免發生開工後即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情形,期能有效執行政府預算並維護廠商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開工條件檢核,除依法令完成相關事項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第3點
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工程,指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工程。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工程,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搶修、搶險工程、以開口契約或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不適用本注意事項,其執行過程得參照第四點附件一所列項目自行檢討。
第4點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自規劃設計階段即預先檢討「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一)所列項目,妥善排定作業時程,並於招標前確實辦理完成並檢核。
第5點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查填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檢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第6點
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如全部項目檢核結果為「無需辦理」或「已完成」,機關可續行辦理招標工作;如有項目檢核結果為「未完成」,除有個案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外,應於完成後始得招標。
前項所定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上級機關得衡酌機關作業能力及執行效率,授權機關自行辦理。
附件資料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