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
第1點
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藉由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預期效益:
(一)加強工程人員之榮譽感與使命感,並激勵其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之決心。
(二)提升品質管理文化,改善品質作業環境,邁向品質國際化,增進國人對公共工程品質之信心。
(三)表揚執行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績優單位及人員,肯定其對工程品質之貢獻;促使廠商朝良性循環方向前進,進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第3點
獎項: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對象:經本會評審施工品質優良之工程主辦機關(含洽辦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含得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對該工程之個別貢獻度擇優獎勵。其中分包廠商應由得標廠商將分包契約報備於工程主辦機關,且分包廠商之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獎項及獎額: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三目各工程類別及第四目各級別,每一工程類別之每一級別特優一件,優等及佳作若干件。
(二)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
1.對象:經本會評審設施維護管理優良之主辦機關及維護管理廠商;對該設施維護之個別貢獻度擇優獎勵。
2.獎項及獎額:依第四點第二款第四目設施維護範圍之每一級別特優一件,優等及佳作若干件。
(三)個人貢獻獎:
1.對象:推動公共工程品管制度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績效優良之人員及施工品質表現優良之現場工班職人。
2.獎項及獎額:依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之類別,每類特優一名,優等及甲等若干名。
(四)特別貢獻獎:獎勵對象為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或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連續五屆、十屆及十五屆得獎,表現優異之廠商及主辦機關(含洽辦機關)。
(五)各類獎項、獎額得從缺。
第4點
推薦方式: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分為以下二類別:
(1)中央機關別:中央機關所屬部、會、行、總處、局、院、館。
(2)地方機關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推薦工程檢核期程(以下簡稱檢核期程):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但特殊情形,本會有另定者,不在此限。
3.工程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機場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新市鎮開發工程、鐵路工程、捷運工程及生態復育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自來水工程及生態復育等。
(3)建築工程類:一般建築物(包含辦公室、教室、社會住宅、停車場建築工程、室內裝修工程或其他類似公有建築物工程等)、特殊建築物(包含圖書館、體育館、競技場、博物館、音樂廳、劇場、醫院、紀念性建築物、歷史性建築物或其他類似公有建築物工程等)及生態復育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機電或系統工程及生態復育等。
4.前目工程分類,依其工程規模分為四級推薦: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
(4)第四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
5.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類別、級別,本會得調整之。
6.推薦基準:除特殊情形,本會有另定者外,推薦之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優良工程件數,以不超過檢核期程已查核件數二十五分之一為限,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2)被推薦之工程自開工日起至當屆檢核期程截止日止,當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九十期間,每十二個月應查核至少二次。但有特殊情形,得報經本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3)被推薦之工程在檢核期程內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或本會查核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之工程,並就查核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工程擇優推薦。
(4)被推薦之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包含檢核期程完工者),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為原則(依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5)設施工程類,如為機電設備並單獨辦理發包者,應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6)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工程,須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7)以開口契約子案推薦者,其推薦子案經費需占總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8)屬財物採購兼有工程性質標案,以工程性質、規模推薦。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評審或不納入得獎名單:
(1)被推薦工程於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或評審期間,於被推薦工程之工作場所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
(2)被推薦工程之施工廠商於檢核期程內,曾因被推薦工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3)本會公告得獎名單前,被推薦工程之施工廠商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
(4)被推薦工程之施工廠商於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曾因被推薦工程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5)曾獲得金質獎之工程。
8.本會公告得獎名單前,被推薦工程之參選廠商,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包括經機關通知尚未刊登及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不包括經撤銷通知處分確定),或涉犯工程不法情事者(包括經緩起訴、起訴及有罪判決,不包括經判決無罪確定),主辦機關應查報本會。有前開情形、不符合第六目或有前目情形者,應提評審會議討論決定不得推薦評審或不納入得獎名單。
9.推薦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檢附文件:(附件一)(含電子檔)
(1)表一:「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2)表二: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推薦資格檢核表。
(3)表三:「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含電子檔)。
(4)表四: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
(5)表五:缺失改善照片表。
(6)表六:主辦機關自評表;表七:設計單位自評表;表八:推薦機關(單位)審查評分表。
(7)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
(8)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9)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及監造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書電子檔)。
(10)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
(11)監察院、審計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等相關機關調查施工缺失辦理情形。
(12)檢核期程內勞動檢查機構之檢查紀錄。
(二)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
1.推薦機關:各主管機關。分為以下二類別:
(1)中央機關別:中央機關所屬部、會、行、總處、局、院、館。
(2)地方機關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推薦設施維護抽查期程(以下簡稱抽查期程):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但特殊情形,本會有另定者,不在此限。
3.設施維護範圍:交通設施、水利設施、建築設施及其他設施。
4.前目設施維護範圍,依其整體設施興建總規模分為四級推薦: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
(4)第四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
5.各主管機關推薦之級別,本會得調整之。
6.推薦基準:除特殊情形,本會有另定者外,推薦之設施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主管機關推薦之設施維護件數,以不超過依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於本會網站完成公開維護管理情形之件數百分之一為限,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2)公共設施完工達五年以上者。
(3)推薦之設施維護在抽查期程內經本會或權責機關抽查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之設施,並就抽查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工程擇優推薦。
(4)屬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規範範圍,資訊已公開,並上傳至本會指定資料庫。
(5)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設施維護管理工作,須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評審或不納入得獎名單:
(1)被推薦設施維護於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或評審期間,於被推薦設施維護之工作場所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
(2)被推薦設施維護之維護管理單位就該設施於抽查期程內,曾因被推薦設施維護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3)本會公告得獎名單前,被推薦設施維護之維護管理單位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
(4)被推薦設施維護之維護管理單位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曾因被推薦設施維護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5)曾獲得金質獎之設施維護。
8.本會公告得獎名單前,被推薦設施維護之維護管理單位,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包括經機關通知尚未刊登及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不包括經撤銷通知處分確定),或涉犯工程不法情事者(包括經緩起訴、起訴及有罪判決,不包括經判決無罪確定),主辦機關應查報本會。
有前開情形、不符合第六目或有前目情形者,應提評審會議討論決定不得推薦評審或不納入得獎名單。
有前開情形、不符合第六目或有前目情形者,應提評審會議討論決定不得推薦評審或不納入得獎名單。
9.推薦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檢附文件:(附件二)(含電子檔)
(1)表一:「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2)表二: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推薦資格檢核表。
(3)表三:「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之自評意見表(含電子檔)。
(4)表四:主辦機關自評表。
(5)歷次公共設施維護抽查過程之相關紀錄。
(6)各工程契約、維護管理契約、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7)維護管理計畫、維護管理手冊及監測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書或手冊電子檔)。
(8)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
(9)監察院、審計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等相關機關調查維護管理缺失辦理情形。
(10)抽查期程內勞動檢查機構之檢查紀錄。
(三)個人貢獻獎:
1.推薦機關、廠商或團體:工程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單位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或本會委辦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機構等團體。
2.推薦類別: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
3.第一類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之資格:
(1)具有技師、建築師證照或本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
(2)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且所主辦之工程最近三年度內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為優等或最近三屆公共工程金質獎獲有優等以上。
(3)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本獎項。
4.第二類候選人應為積極推動品管制度(包含主辦機關、洽辦機關、規劃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之非品管人員)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績效優良人員。
5.第三類候選人應為第一線現場工班職人,且所施作之工程最近三年度內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為優等或最近三屆公共工程金質獎獲有優等以上者。
6.檢附文件:依公共工程金質獎個人貢獻獎推薦須知第五點規定辦理。(附件三)
第5點
評審組織:
(一)本獎評審組織,設初評小組及複評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會承辦。
(二)初評小組:
1.初評小組,分各類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初評小組、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初評小組及個人貢獻獎初評小組等。
2.各初評小組,由本會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實際之評審工作;每一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並由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三)複評小組:
複評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各初評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複評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各初評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四)評審組織圖如附件四。
第6點
初評作業:
(一)評審方式:
1.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依工程類別,由各類初評小組分別赴施工地點進行實地評審。
(2)評審作業除依本要點辦理外,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3)評審標準,如附件五及附件六(初評小組得調整之)。
(4)廠商於檢核期程及評審期間承攬其他工程之被查核結果納入綜合評比。
2.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
(1)由初評小組分別赴設施維護地點進行實地評審。
(2)評審作業除依本要點辦理外,並依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設施維護(養護)規範與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3)評審標準,如附件七(初評小組得調整之)。
(4)廠商於抽查期程及評審期間承攬其他設施維護之被抽查結果納入綜合評比。
3.個人貢獻獎:
(1)書面審查:本會先就各機關、廠商或團體推薦之候選人,審查資格相符後,提個人貢獻獎初評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2)初評:初評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訂期簡報,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
(3)評審標準,如附件八。
(二)初評小組召開初評會議,決定各類獎別得獎之名單及名次,其獎額如下:
1.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各類各級優等以上總件數不得超過三件,其中各類各級特優不得超過一件,各類各級佳作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各類各級參選件數十件以上時,得酌增得獎件數,提送複評會議決定。
2.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各級優等以上總件數不得超過三件,其中各級特優不得超過一件,各級佳作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各級參選件數十件以上時,得酌增得獎件數,提送複評會議決定。
3.個人貢獻獎得獎獎額,各類優等以上總名額不得超過三名,其中各類特優不得超過一名,各類甲等名額不得超過三名。
4.以上獎額得從缺。
第7點
複評作業:
(一)複評小組召開複評會議,程序如下:
1.本會報告評審作業情形、初評小組之初評得獎名單。
2.各初評小組召集人說明原因。
3.就各初評小組之初評得獎名單及名次辦理確認,必要時得予調整。
(二)特別貢獻獎由本會報告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或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連續五屆(含當屆)、十屆及十五屆得獎統計結果及得獎名單後,由複評委員確認。
(三)得獎名單應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
第8點
得獎名單公告方式:
複評會議後公告得獎名單。
第9點
獎勵:
得獎機關、廠商及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及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
1.機關:
(1)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特優者,最高記二大功;優等者,最高記一大功;佳作者,最高記功二次。
2.廠商:
(1)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2)得獎廠商由本會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特優及優等者,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二年;佳作者,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一年。
(3)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其減收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4)機關辦理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依優良廠商得獎紀錄納為最有利標、評分及格最低標之評選加分項目,參考加分額度為特優者,加五分;優等者,加三分;佳作者,加二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採購,就評選加分項目之計分,以該獲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計算。如投標廠商獲多個獎項,採累加方式加分,並得訂定加分上限。其中工程採購評選加分得適用於得獎工程或設施維護標案之上一規模級距以下之預算金額採購案。
(5)投標廠商獲國外政府二年內之相關工程品質優良同等獎項,經本會審查同意者,納入前小目採購評選加分項目。
(6)機關辦理採購,依招標文件規定優良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特優者,減低百分之三;優等者,減低百分之二;佳作者,減低百分之一。如得獎廠商獲多個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或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採擇優方式辦理;獎勵期滿而尚在履約期限內者仍適用。
(7)特優及優等者,經公告於優良廠商資料庫之廠商,得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比價。
(二)個人貢獻獎:
1.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特優者,最高記二大功;優等者,最高記一大功;甲等者,最高記功二次。
(三)特別貢獻獎:
1.頒發獎座一座。
2.得獎廠商獎勵期間自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起一年。
3.機關辦理採購,依招標文件規定優良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特別貢獻獎五屆者(為獲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或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連續五屆),減低百分之零點五;特別貢獻獎十屆者,減低百分之一;特別貢獻獎十五屆者,減低百分之一點五。如得獎廠商獲多個特別貢獻獎,採擇優方式辦理,並與獲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或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之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併計;獎勵期滿而尚在履約期限內者仍適用。
得獎廠商、得獎工程或設施維護自本會公告得獎名單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優良廠商資料庫移除,不再適用本點獎勵規定;屬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並自本會公告得獎名單移除。廠商如於該年度得獎名單公告前自本會公告得獎名單移除,不得參選該年度公共工程金質獎;如於該年度得獎名單公告後自本會公告得獎名單移除,則不得參選下一年度公共工程金質獎:
(一)得獎廠商非因得獎工程或設施維護,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
(二)得獎廠商因得獎工程或設施維護,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
(三)得獎工程完工前或設施維護完成前發生死亡職災或因品質不佳發生重大事故。
(四)得奬工程或設施維護,有設計、施工、維護問題或媒體報導有品質不良之情形,並由本會視情節組成複查評估小組審查確定屬情節重大;如涉及機關責任者,主辦機關一併自本會公告得獎名單移除。
各工程主管、主辦機關發現所屬工程或設施維護或其得獎廠商有前項情事發生者,應即函報本會。
得獎之個人自本會公告得獎名單起五年內,所負責之工程因個人操守經有罪判刑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自本會公告得獎名單移除。
第10點
辦理時程除特殊情形,本會有另定者外,其時程如下: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及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
1.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推薦作業。
2.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實地評審。
3.每年十月底前召開評審會議。
(二)個人貢獻獎:
1.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推薦作業。
2.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
3.每年十月底前完成複審及召開檢討會議。
(三)複評小組:每年十一月底前召開複評會議,並確定得獎名單。
(四)頒獎典禮:每年十二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五)辦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九。
第11點
評審委員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二)藉評審之便,蒐集與評審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三)洩漏因評審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四)未經初評小組指派,自行辦理評審。
(五)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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