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096.06.15 院授工企字第09600221480號

第1點

為促使公共工程承包商及監造廠商在確保公共工程契約(以下簡稱契約)規定品質下,全力趲趕進度提前完工,以發揮工程效益,節省整體社會成本,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執行中工程計畫之各項工程標案或工程標案內之部分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得檢討趕工效益,訂定趕工期限目標及方案,報經上級機關審查同意後,與承包商及監造廠商協商依第三點規定發給趕工費用或依第四點規定以修約之方式辦理趕工:
(一)工程標案延後開工或進度落後,非屬承包商責任,如趲趕進度減少工期展延,對整體工程計畫執行有助益。
(二)工程標案係在工程計畫要徑上,如能減縮工期,對整體工程計畫執行有助益。
(三)工程標案內之部分工程,如能減縮工期,對工程計畫執行有助益或具有重大效益(以下簡稱關鍵工程)。
機關依前項規定報上級機關時,應敘明其經費、原定完工期程與趕工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明確規定各項考量條件指標;其於規劃設計階段工期估算寬鬆,而於履約階段無正當原因辦理趕工者,上級機關應不予同意。
機關依第三點規定發給趕工費用或依第四點規定以修約之方式辦理趕工者,應先辦理契約變更。

第3點

機關以發給趕工費用之方式辦理趕工者,協商趕工之工程標案或關鍵工程於達成趕工期限目標後,趕工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承包商:
1.按其較契約規定工期(含非屬承包商責任,同意展延後之工期)或規劃完工日提前完工者,每提早完工一日,給與原契約決標總價除以工期所得金額百分之十五之趕工費用。
2.趕工費用最高限額:決標總價之百分之三。
(二)監造廠商:按承包商趕工費用總額百分之三發給。但服務費用之計算,不得將承包商之趕工費用納入。
限期完工工程,以限定完工日與約定開工日間之日曆天為工期。
如僅就關鍵工程辦理趕工即可達成趕工期限目標,無需就整體工程標案辦理趕工者,依關鍵工程部分之經費、工期及前項計算方式,計算趕工費用;未達成趕工期限目標者,不發給趕工費用。
前二項金額,均不含物價指數調整。

第4點

機關因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確有必要約定高於前點所定趕工費用,或雖未達趕工期限目標而仍具部分效益並有支付廠商趕工費用必要者,得以修約方式辦理趕工;其增加費用之計算,應綜合考量廠商因趕工增加之成本及因履約期限縮短所減少之成本,並以標案中之關鍵工程為限;其辦理程序,得比照「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點規定,通知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前項契約變更後之履約期限,應以限期完工為限。廠商如逾變更後之履約期限,除有契約規定得免責之事由外,應依變更後之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其逾變更後之履約期限,惟於原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內完工者,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以每日平均值計算逾期違約金:每日金額為因工期縮短致契約價金增加之費用除以契約變更縮短之日數。
(二)以每日不同值計算逾期違約金:每日金額按契約約定之曲線公式(例如二次拋物曲線公式)計算。
(三)以其他方式計算逾期違約金:每日金額依契約約定之其他方式計算。
前項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應能反映廠商如逾期至原契約履約期限當日竣工,機關依契約變更後契約價金扣減逾期違約金後之給付金額,不得高於原契約金額。
廠商逾原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完工者,依原契約規定之逾期違約金計罰。
機關對於監造部分是否併同修約,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如有修正委託監造契約之必要者,依契約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但服務費用之計算,不得將承包商之趕工費用納入。

第5點

機關依前點規定修約時,得依個案需求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協商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形,督促廠商確實趕工。

第6點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事項前即通知廠商先行趕工,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全部或一部契約變更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第7點

機關依本要點處理之個案,應將上級機關核准文件、協商紀錄或通知、監造報表及竣工報告書等有關資料建檔,以備審查。

第8點

本要點給付趕工費用所需經費或協商修約所增加之契約價金,由各機關相關工程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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