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第1點
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以積極創造優質之環境,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時,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之工程。
(二)災後原地復建之工程。
(三)評估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之原構造物範圍內整建或改善之工程,且經上級機關審查確認。
(四)評估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之已開發場所之工程,且經上級機關審查確認。
(五)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納入生態範疇相關指標之建築工程。
(六)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前項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以該工程影響範圍為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上級機關,指工程主辦機關之上一級機關;屬中央補助地方案件,指補助機關。
第3點
生態檢核係為瞭解新建公共工程涉及之生態議題與影響,評估其可行性及妥適應對之迴避、縮小、減輕、補償方案,並依工程生命週期分為工程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等作業階段。
第4點
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重大工程案件,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工程計畫核定及規劃階段之檢核作業,可於環評過程中一併辦理,經通過環評審查後,於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階段,配合環評時之環境保護對策進行各作業階段之檢核。
第5點
各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符合機關工程特性之生態檢核機制;另經其認定可簡化生態檢核作業時,得合併辦理不同階段之檢核作業。
第6點
各階段之生態檢核,應由具有生態背景人員(如生態相關科系畢業或有二年以上生態相關實績工作者)配合辦理生態資料蒐集、調查、評析及協助將生態保育之概念融入工程方案,提出生態保育措施並落實等工作。
第7點
生態檢核各階段工作項目及內容如下,機關得依工程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之:
(一)生態資料蒐集:作為指認生態保全對象之基礎評估資訊,須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法定自然保護區。
2.生物多樣性之調查報告、研究及保育資料。
3.各界關注之生態議題。
4.國內既有生態資料庫套疊成果。
5.現場勘查記錄生態環境現況,可善用及尊重地方知識,透過訪談當地居民瞭解當地對生態環境之知識、生物資源利用狀況、人文及土地倫理。
(二)生態調查及評析
1.棲地調查:進行現地調查,將棲地或植被予以記錄及分類,並繪製空間分布圖,作為生態保全對象之基礎評估資訊。
2.棲地評估:進行現地評估,指認棲地品質(如透過棲地評估指標等方式確認),作為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棲地品質變化依據。
3.指認生態保全對象:生態保全對象包含關注物種、關注棲地及高生態價值區域等。
4.物種補充調查:依生態資料蒐集及棲地調查結果,根據工程影響評析及生態保育作業擬定之需要,決定是否及如何進行關注物種或類群之調查。
5.繪製生態關注區域圖:將前述生態資料蒐集、棲地調查、棲地評估、生態保全對象及物種補充調查之階段性成果,疊合工程量體配置方式及影響範圍繪製成生態關注區域圖,以利工程影響評析、擬定生態保育措施、規劃生態保育措施監測。
6.工程影響評析:綜合考量生態保全對象、關注物種特性、關注棲地配置與工程方案之關聯性,判斷可能影響,辦理生態保育。
(三)生態保育措施:應考量個案特性、用地空間、水理特性、地形地質條件及安全需求等,並依資料蒐集調查,及工程影響評析內容,因地制宜按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等四項生態保育策略之優先順序擬定及實施。
(四)生態保育措施監測:為評估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果,確保生態保全對象得以保全,於施工前提出生態保育措施監測計畫,據以進行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之監測作業,以適時調整生態保育措施。
第8點
生態保育策略定義如下:
(一)迴避:迴避負面影響之產生,大尺度之應用包括停止開發計畫、選用替代方案等;較小尺度之應用則包含工程量體及臨時設施物(如施工便道等)之設置應避開有生態保全對象或生態敏感性較高之區域;施工過程避開動物大量遷徙或繁殖之時間等。
(二)縮小:修改設計縮小工程量體(如縮減車道數、減少路寬等)、施工期間限制臨時設施物對工程周圍環境之影響。
(三)減輕:經過評估工程影響生態環境程度,兼顧工程安全及減輕工程對環境與生態系功能衝擊,因地制宜採取適當之措施,如:保護施工範圍內之既有植被及水域環境、設置臨時動物通道、研擬可執行之環境回復計畫等,或採對環境生態傷害較小之工法或材料(如大型或小型動物通道之建置、資材自然化、就地取材等)。
(四)補償:為補償工程造成之重要生態損失,以人為方式重建相似或等同之生態環境,如:於施工後以人工營造手段,加速植生(考量選擇合適當地原生植物)及自然棲地復育,並視需要考量下列事項:
1.補償棲地之完整性,避免破碎化。
2.關聯棲地間可設置生物廊道。
3.重建之生態環境受環境營力作用下之可維持性。
第9點
生態檢核作業原則:
(一)工程計畫核定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評估計畫可行性、需求性及對生態環境衝擊程度,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可行工程計畫方案。其作業原則如下:
1.蒐集計畫施作區域既有生態環境及議題等資料,並由生態背景人員現場勘查記錄生態環境現況及分析工程計畫對生態環境之影響。
2.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計畫內容得考量替代方案,並應將不開發方案納入,評估比較各方案對生態、環境、安全、經濟及社會等層面之影響後,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提出對生態環境衝擊較小之可行工程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民間團體辦理現場勘查,溝通工程計畫構想方案及可能之生態保育原則。
4.決定可行工程計畫方案及生態保育原則,並研擬計畫核定後各階段執行生態檢核所需作業項目及費用(如必要之物種補充調查、生態保育措施、監測、民眾參與等)。
(二)規劃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生態衝擊之減輕及因應對策之研擬,決定工程配置方案。其作業原則如下:
1.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辦理生態資料蒐集、棲地調查、棲地評估、指認生態保全對象,並視需求辦理物種補充調查。
2.根據生態調查及評析結果,並依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之順序,研擬生態保育對策,提出合宜之工程配置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民間團體辦理規劃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三)設計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規劃作業成果至工程設計中。其作業原則如下:
1.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根據生態保育對策辦理細部之生態調查及評析工作。
2.根據生態調查、評析成果提出生態保育措施及工程方案,並透過生態及工程人員之意見往復確認可行性後,完成細部設計。
3.根據生態保育措施,提出施工階段所需之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原則,以及提出生態保育措施監測計畫與自主檢查表之建議;並研擬必要之生態保育措施及監測項目等費用。
4.可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民間團體辦理設計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四)施工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前兩階段所擬定之生態保育對策、措施、工程方案及監測計畫,確保生態保全對象、生態關注區域完好及維護環境品質。其作業原則如下:
1.開工前準備作業:
(1)組織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以確認生態保全對象、生態保育措施實行方案及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原則。
(2)辦理施工人員及生態背景人員現場勘查,確認施工廠商清楚瞭解生態保全對象位置,並擬定生態保育措施及環境影響注意事項。
(3)施工計畫書應考量減少環境擾動之工序,並包含生態保育措施及其監測計畫,說明施工擾動範圍(含施工便道、土方及材料堆置區),並以圖面呈現與生態保全對象之相對應位置。
(4)履約文件應有生態保育措施自主檢查表、生態保育措施監測計畫及生態異常狀況處理原則。
(5)施工前環境保護教育訓練計畫應含生態保育措施之宣導。
(6)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民間團體辦理施工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2.確實依核定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於施工過程中注意對生態之影響。若遇環境生態異常時,啟動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停止施工並調整生態保育措施。生態保育措施執行狀況納入相關工程督導重點,完工後列入檢核項目。
(五)維護管理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維護原設計功能,檢視生態環境恢復情況。其作業原則:定期視需要監測評估範圍之棲地品質並分析生態課題,確認生態保全對象狀況,分析工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效。
生態檢核各階段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第10點
為落實公民參與精神,工程主辦機關應於計畫核定至工程完工過程中建立民眾協商溝通機制,說明工程辦理原因、工作項目、生態保育策略及預期效益,藉由相互溝通交流,有效推行計畫,達成生態保育目標。
第11點
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即時公開,公開方式可包含刊登於公報、公開發行之出版品、網站,或舉行記者會、說明會等方式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公共工程之生態檢核資訊。
第12點
工程主辦機關應填具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如附件二),並檢附檢核事項結果之佐證資料、生態檢核工作所辦理之生態資料蒐集、調查及評析、現場勘查、公民參與及生態保育原則、對策及措施研擬等過程及結果之文件紀錄。各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工程及生態環境特性訂定相關紀錄格式或作業手冊,以利執行。
第13點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各工程計畫執行時落實生態檢核:
(一)加強工程全生命週期審核及管控:
1.計畫及規劃設計內容之各審查層級機關應確實審查工程主辦機關生態檢核之自評內容,其中屬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七點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審議案件者,應依「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項目檢附生態檢核之審查結果。
2.施工階段辦理施工查核時,應將生態檢核列為施工查核重點項目之一。
3.未依照生態檢核程序進行之計畫或發現影響生態環境引發爭議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要求工程主辦機關立即停止,檢討規劃及工程進行,並提出改進作法。
(二)應辦理生態檢核之工程計畫,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統一友善資訊公開平台,應包含下列內容,並將資訊依工程作業階段適時公開:
1.作業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建立之生態檢核機制、作業手冊、計畫審核及管控機制。
2.個案內容及查詢統計:
(1)個案內容:如各工程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方案、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含相關附件)、工程預期效益、執行成效及計畫區域致災紀錄等項目。
(2)查詢統計:生態檢核執行成效統計分析資料。
3.資源分享:
(1)教育訓練課程資訊及教材。
(2)落實生態檢核機制、公民參與、採用兼顧安全及生態保育之分享案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前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前一年度執行情形,提送工程會備查。
第14點
地方政府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得參照本注意事項。
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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