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2.05.05 工程管字第1120300096號

第1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加強公共工程管理機制,促使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如期如質履約並重視執行績效,及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對於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作業(以下簡稱計分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所定工程金額係指採購標案預算金額,如為複數決標則為各項預算金額;因契約變更致金額異動者,則為變更後之契約金額。

第3點

機關依本要點辦理計分,基本分數為七十七分,滿分為一百分,其計分指標、計分項目及計分基準如附表一,出具之計分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4點

機關應將涉及計分且已確認之施工廠商履約事實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以下簡稱標案管理系統)。未依期限登錄者,應儘速補辦。
前項機關登錄之資料,如有錯誤或遺漏,經機關自行發現或接獲施工廠商書面通知後,應即辦理更正作業。
前項施工廠商書面通知內容如涉及履約事實認定,依法得循異議、申訴、履約爭議處理機制或其他法定程序辦理者,機關應告知該施工廠商依各該法定程序辦理。

第5點

機關於工程驗收完成後二十日內,應將完整之計分事實資料填報於標案管理系統,並辦理計分作業。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期,並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延期理由及預定完成時間。
計分內容經機關承辦人員填報,及其內部指派之審查人員覆核後,應循行政程序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計分結果。
前項承辦人員辦理計分作業,及審查人員辦理覆核作業,完成後應填具檢核表,如附表三。承辦人員及審查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第6點

施工廠商對於履約計分結果如認為不符合履約事實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向機關提出意見。逾期提出者,機關如認為其意見有理由時,仍得處理。
施工廠商所提意見不合理者,機關應通知該廠商維持原計分結果;意見合理者,機關應修正計分。
機關應自收受書面意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機關逾期處理者,施工廠商得以書面向該機關之上級機關反映,由上級機關通知該機關儘速辦理。
施工廠商對前項機關之處理結果仍有意見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上級機關提出意見。逾期提出者,上級機關如認為其意見有理由時,仍得處理。
施工廠商所提意見不合理者,上級機關應通知施工廠商維持原計分結果;意見合理者,上級機關應通知機關修正計分。
上級機關應自收受書面意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及機關。
處理意見作業流程如附表四。

第7點

計分所依據之事實如有變更而須修正計分結果者,機關除依計分基準調整計分外,應於標案管理系統註明修正原因,並循第五點規定程序辦理,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調整後之計分結果。

第8點

機關審查人員辦理覆核,應依據工程執行相關資料,審查承辦人員於標案管理系統所填報履約事實內容之完整性,並根據計分基準檢核各計分項目之加減分及總分之計算是否正確。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情形,應即要求承辦人員修正。

第9點

機關承辦人員及審查人員,均應確認填報於標案管理系統之計分內容,與書面通知施工廠商計分結果之內容,二者一致。

第10點

個別工程於標案管理系統登錄之計分資料,開放機關及該工程施工廠商上網查閱。
前項資料經機關確認有政府採購法所定之異議、申訴、調解、仲裁或訴訟等爭議處理程序者,應予以註記;並於完成爭議處理程序後登錄處理結果。
機關得將施工廠商之履約情形計分成績,列為辦理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或評分項目參考。

第11點

廠商以共同投標得標之工程,就簽約廠商合併辦理計分。

第12點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工程全部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機關免辦理計分作業。部分解除或終止契約,機關計分有困難者,亦同。

附件資料

附件 附表一 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基準一覽表.pdf
附件 附表二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表.pdf
附件 附表三機關辦理履約計分及覆核作業檢核表.pdf
附件 附表四 處理意見作業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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