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及回訓作業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4.09.02 工程管字第1140300562號

壹 總則

第1點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提供工程從業人員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及在職專業訓練,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第2點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第3點

代訓機構: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

貳 訓練班別及內容

第4點

班別及目的:
(一)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以下簡稱品管班):屬工程從業人員品質管理教育訓練,使工程從業人員具備品質管理系統之技能,以提升工程品質管理之觀念,建立工程品質管理系統、預防工程缺失之發生及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二)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班(以下簡稱回訓班):屬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在職專業訓練,充實品管人員專業領域與管理領域之新知及專業素養,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第5點

辦理期程:代訓機構每年度分期辦理品管班或回訓班,最末一期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完成結訓。

第6點

各代訓機構開辦期數、招收名額及開課種類:
(一)每年度開辦之各班別不得少於四期。
(二)每期招收學員名額,品管班以五十名為限,回訓班以八十名為限。
學員名單及報名資格文件送主管機關核定後,不得異動。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開課種類以實體班為主,視訊班為輔,視訊班為即時線上課程,不包括錄影授課。每年度實體班不得少於各班別開班數百分之五十。
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7點

報名資格:
(一)品管班:
1.取得工程相關類科專業技師、建築師或消防設備師證書者。
2.大專以上學校土木、水利、環工、建築、營建、電機、機械、電子、化工及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並於畢業後具二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其中現職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工程業務之相關人員,得不受上述年資之限制,如係約聘僱人員,於畢業後具一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工程相關科系認定標準表如附件一。
3.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土木、水利、環工、建築、營建、電機、機械、電子、化工、建築製圖、電工科及工程相關科別畢業,並於畢業後具三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其中現職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工程業務相關人員,得不受上述年資之限制,如係約聘僱人員,於畢業後具一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
4.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電機、化工及工程相關類科考試(含消防設備士)及格或具有委任以上職務,並於及格後或擔任委任以上職務具二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其中現職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工程業務相關人員,得不受上述年資之限制。
5.領有建築、機電及工程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以上或甲種電匠,並於取得證照後具三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
6.營造(機水電)業及工程相關公司行號登記之負責人(含土木包工業、甲級工程承裝業),並於取得負責人資格後具三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
7.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取得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或領有文化部核發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結業證書者。
8.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具七年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者。
(二)回訓班:
1.取得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公共工程「品管工程師班」結業證書者。
2.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者。
前項第一款資格除檢附相關證照或畢業證(明)書影本外,並繳驗正本,經代訓機構核對無誤後,於影本上核蓋「與正本相符」字樣之戳章。工作年資證明須檢附具有任職單位核印之工作資歷證明(範例格式如附件二),以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得自政府部門 e化服務系統下載,個人下載加蓋個人私章、任職單位下載由任職單位核章)或蓋有稅捐稽徵單位戳章之個人薪資所得明細表(或薪資扣繳憑單),如個人薪資年度給付總額顯著偏低(低於政府部門當年度公布之最低工資)時,以與最低工資比率換算其工程實務年資。報名資格採用前項第一款第六目者,其年資之計算須檢附蓋有稅捐稽徵單位戳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要求檢具國防部之服役證明書、公司行號之營業登記資料、政府機關核印(關防)之服務證明書、工程契約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8點

報名方式:由學員逕向代訓機構報名,得採書面或線上申請方式,經代訓機構審查後,提送主管機關複核。

第9點

課程時數及教材內容:
(一)品管班:總時數為八十四小時,課程時數表如附件三。由主管機關訂定統一課程教材及附屬教材。
(二)回訓班:總時數為三十六小時,課程得包括建築、土木、結構、水利、環工、機水電、水土保持、消防安全、營建管理、履約管理、成本管理、勞安環保、人力資源、專案管理、材料實驗或其他工程品質管理相關專業領域之最新法規與政策、施工實例探討等。由代訓機構規劃課程教材,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印製教材。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訂定統一教材。

第10點

課程師資:授課講師由代訓機構自主管機關之師資資料庫中遴聘。代訓機構得推薦師資,經主管機關審核納入師資資料庫,師資推薦表如附件四。
講師資格除須具備良好品德操守外,相關學經歷及專業背景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專家之資格:主要、次要專長需為建築、土木、結構、水利、環工、機水電、水土保持、消防安全、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類別,並具教學經驗者。
1.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實務經驗十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2.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實務經驗十五年(含未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且具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實務經驗十五年(含未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關專長(主要或次要)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者。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專家,由推薦機關附具其相關經歷報主管機關核定或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核定。
(二)學者之資格:主要、次要專長需為建築、土木、結構、水利、環工、機水電、水土保持、消防安全、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類別,並具相關領域之實務經驗者。
1.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者。
2.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教學經驗五年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研究經驗七年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研究經驗十年以上者。
5.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七年以上者。
6.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專長(主要或次要)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十年以上者。

第11點

受訓費用:
(一)由代訓機構向學員或其服務單位收取受訓費用,主管機關不另支付費用。
(二)各班別每位學員受訓費用上限如下,除餐飲及住宿得另計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再行收費:
1.品管班:實體班新臺幣一萬七千元,視訊班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2.回訓班:實體班新臺幣九千元,視訊班新臺幣八千元。

參 訓練成績考核及發證

第12點

出勤考核:上課期間由代訓機構駐班人員確實查核,點名單並由上課講師及駐班人員簽名,規定如下:
(一)每小時點名一次(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在點名單上作成紀錄。
(二)上課後遲到、早退二十分鐘以內者,累計三次視為缺課一小時。
(三)上課後遲到、早退超過二十分鐘者,該節次視為缺課一小時。
(四)公布欄應公布學員缺席時數統計表。
(五)上課時學員應將通訊器材關閉或設定為靜音,若發出聲響,經制止後再發出聲響者,每次視同遲到(二十分鐘以內)一次。
(六)採視訊方式上課時,學員應於固定場所上線上課,不得有搭乘交通運輸工具或其他非關上課之情事,如發現有違反正常上課之情形者,該節次視為缺課一小時。
學員受訓期間之缺課(含遲到、早退、曠課及請假時數),如係學員本人病假、結婚、分娩、參加國家考試、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配偶或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親屬喪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檢附證明文件並辦妥請假手續者不計入扣分,並得申請補課或延訓一次。學員因非前述事由請假(非不扣分)得比照辦理補課或延訓一次,且完成補課或延訓之時數不計入缺課總時數。
學員應於請假日前辦妥前項請假手續,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得於事後三日內補辦完成,未依規定辦理者,一律視為曠課,且不得申請補課或延訓。學員請假單及證明文件應併入結訓成果報告中提送主管機關。

第13點

品質計畫及監造計畫習作:
(一)由授課講師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八點規定,分別指定各組應撰寫之內容,其品質計畫習作之內容至少應包括管理權責及分工、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等;監造計畫習作之內容至少應包括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等。分組人數以每組五至七人為原則。練習時應使學員瞭解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之關聯性。
(二)品質(監造)計畫習作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五,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習作審查表(含審查項目及計分方式)如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
(三)品質計畫及監造計畫習作未依規定日期繳交或未依照要求修改完成者(修改後應附修正對照表),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不得參加期末綜合測驗,且喪失期末綜合測驗補考資格。

第14點

品管班期末綜合測驗:
(一)期末綜合測驗考試人數、應考名單及座位表,應併同結訓通知單於結訓日之二週前由代訓機構提送主管機關。應考名單來源為各期結訓及未完成補考之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應考名單參加期末綜合測驗:
1.缺課總時數超過十小時。
2.習作成績不及格。
3.喪失補考資格者。
(二)由主管機關命題,考試題型為一百題選擇題,配分每題一分,考試時間為九十分鐘,綜合測驗方式並得以電子化線上測驗為之。
(三)綜合測驗及監考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七,考場須知如附件八。
(四)主管機關於結訓後二週內公布期末綜合測驗成績。
(五)複查成績者,於成績公布後二週內,由代訓機構填具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件九)函送主管機關申請複查,主管機關以學員原答案卡重新辦理電腦閱卷後將結果函復代訓機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且逾期不予受理。

第15點

結訓成績考核:
(一)品管班:
1.總成績比重(1 )統計分析方法與應用習作、品質分析方法與應用習作占百分之十五(2 )品質計畫或監造計畫習作占百分之三十五(3 )期末綜合測驗占百分之五十。
2.總成績及格分數為六十分以上,前目三項任一項未達六十分者,不計算總成績。
3.缺課一小時總成績扣一分,缺課總時數不得超過十小時,缺課超過十小時者予以退訓。
4.未參加期末綜合測驗者以零分計算。
5.期末綜合測驗未達六十分者得參加補考,並以二次為限。由代訓機構通知統一補考時間。補考學員至遲應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完成補考,如因故無法在原代訓機構補考者,代訓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補考或報由主管機關安排至其他代訓機構補考;補考無故缺考二次或未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完成補考者,喪失補考資格,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6.補考分數為六十分以上者,期末綜合測驗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7.總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
(二)回訓班:缺課總時數不得超過六小時,出勤考核總成績為一百分,缺課一小時扣五分,及格分數為七十分以上。

第16點

受訓證明核發及撤銷:
(一)品管班:受訓學員依結訓成績考核規定,完成各課程習作考核、期末綜合測驗及出勤考核,經主管機關審查成績合格者,核發品管班結業證書,並以電子文件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主管機關得予撤銷:
1.考試作弊、課程習作抄襲或代寫。
2.缺課總時數超過十小時。
3.冒名頂替上課。
4.受訓資格或應考資格不符規定。
5.總成績未達六十分。
6.喪失補考資格。
(二)回訓班:受訓學員依結訓出勤考核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核發回訓證明,並以電子文件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主管機關得予撤銷:
1.缺課總時數超過六小時。
2.冒名頂替上課。
3.受訓資格不符規定。
發證作業流程如附件十。品管班結業證書格式及範例如附件附件十一之一,回訓證明格式及範例如附件十一之二。

第17點

品管班結業證書及回訓證明核發後,因改名、變更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號或其他資料修正,需檢附戶籍謄本、新居留證影本,依換(補)發證明書作業流程(如附件十二)及證明書換發申請書(如附件十三之一)辦理換證事宜,換發證明書內容格式範例如附件十三之二。
受訓合格學員之證明書遺失時,依換(補)發證明書作業流程(如附件十二)及證明書遺失補發申請書(如附件十四之一)辦理補發事宜,補發證明書內容格式範例如附件十四之二。
前二項證明書換(補)發作業採線上申請,核發證明書並以電子文件為之。
代訓機構辦理換(補)發證明書作業時,得向申請人收取合理之換(補)發費用,收費標準應明列於申請書內,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元。

肆 代訓機構之申請及審查

第18點

代訓機構應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品管班及回訓班。
主管機關為辦理代訓機構之審查事宜,得設審查小組,聘請委員若干人組成之。

第19點

主管機關得審酌品管人員之需求量、申請代訓機構之辦學績效,以及各地區代訓機構家數分布狀況等因素,決定各地區代訓機構之家數,全國總家數以十五家為原則。
主管機關得視各地區品管班需求情形,公開徵選代訓機構。徵選公告刊登於主管機關網站。

第20點

代訓機構之基本條件:
(一)國內大學院校:設有工程相關科系,並設有教育訓練組織及辦理推廣教育訓練,具營建或品管相關訓練二年以上之辦學經驗。
(二)政府機關(構):設有教育訓練組織及辦理推廣教育訓練,具營建或品管相關訓練二年以上之辦學經驗。
(三)財(社)團法人機構:具備營建相關學術背景,設有教育訓練組織,且與政府機關(構)合作辦理推廣教育訓練,具營建或品管相關訓練二年以上之辦學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回訓班代訓機構,除應具備前項基本條件外,應為最近二年內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代訓機構,並應開辦品管班,且具二年以上良好之辦學績效者。

第21點

代訓機構組織及教學設施:
(一)組織:置專責執行長、專責承辦人員及駐班人員,辦理培訓相關事宜,代訓機構人員執掌如附件十五。
(二)教學設施:符合附件十六之一教學設施需求表。

第22點

品管班申請作業:
代訓機構辦理品管班應檢附開辦申請書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內容包括:
(一)訓練機構組織概況及二年以上訓練實績簡介,符合第二十點規定。
(二)行政組織:承辦本訓練組織架構及人員職掌分工說明。
(三)行政管理:應明定各項班務管理標準作業流程,檢附相關管理表報及說明。
(四)教學設施:符合第二十一點規定,檢附教學設施需求表及代訓機構自我評核表(如附件十六之二)、交通位置圖、教室平面圖、各項教學設施照片及說明、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證明文件影本等相關文件。機關、學校之建築物如有特殊理由,得免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公共安全檢查證明文件影本。
(五)師資名冊:符合第十點規定講師資格。如非主管機關師資資料庫講師,應依該點規定辦理師資推薦。
(六)招生計畫:應註明招生地區及招訓目標(預估班次及人數)。
(七)招生簡章:應明列單元課程及時數、師資陣容、訓練費用及相關事項等。
(八)學員手冊:含課程表、師資簡介、成績考核標準及其他學員須知事項。
(九)代訓機構同意書正本:同意執行承辦部門開辦品管班及下列事項,並由代訓機構、負責人及執行長核印:
1.使用之上課教室、教學設施及其他必要附屬設施。
2.結業證書上明列之代訓機構名稱。

第23點

回訓班申請作業:
符合第二十點第二項規定之代訓機構,得隨時檢附回訓計畫書一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回訓班。
前項回訓計畫書內容包括:
(一)訓練機構組織概況及二年以上品管班教學績效簡介,符合第二十點規定。
(二)前點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事項。
(三)單元課程表:課程名稱及時數表。
(四)教材一套:包含課程大綱、講義內容、補充教材等,應經代訓機構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五)收費標準:依行政管理實際需要明定收費項目及金額,並檢附單價分析表。
(六)代訓機構同意書正本:同意執行承辦部門開辦回訓班及下列事項,並由代訓機構、負責人及執行長核印:
1.使用之上課教室、教學設施及其他必要附屬設施。
2.回訓證明上明列之代訓機構名稱。
回訓班開辦新單元課程前,均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招生。
原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單元課程如有部分課程名稱及內容修正,應檢附修正後單元課程表及教材一份,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開班。

第24點

代訓機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接受委託辦理品管班及回訓班專班,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十七。但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經評鑑為第一級者。
(二)委託單位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公司行號等。
(三)受訓學員應為該委託單位成員。
(四)基本條件、組織及教學設施應符合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一點規定。
(五)依據第伍章規定辦理各項事宜。

第25點

品管班審查作業:
(一)第一階段開辦申請文件審查:審查申請書計畫內容,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審查項目總分為一百分,平均得分應達七十分以上,方得進行第二階段審查。評分表如附件十八之一及評分統計表如附件十八之二:
1.辦學能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第一級者或學術研究機構為優先考量,並審酌申請機構之工程品管專業素養、計畫書之可行性及教學與行政資源,占二十五分。
2.教學設施:教學環境及配備,占二十五分。
3.課程師資:相關學經歷、專業背景及教學熱忱等,占二十五分。
4.招生能力:審酌申請機構長期之招生來源及招生能力,並考量通勤範圍內之需求等,占二十五分。
(二)第二階段實地勘察審查:由主管機關實地勘察上課地點,其基本條件、組織及教學設施,應符合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一點規定。勘察表如附件十九。
(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招生。

第26點

回訓班審查作業:
(一)第一階段回訓計畫書文件審查:由代訓機構提送回訓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查,審查表如附件二十。審查通過者,方得進行第二階段實地勘察審查。
(二)第二階段實地勘察審查:由主管機關派員實地勘察上課地點,其基本條件、組織及教學設施,應符合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一點規定。勘察表如附件十九。但前述上課地點如為主管機關已核准之上課地點,且相關證明文件齊全者,得免再派員實地勘察。
(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招生。

伍 代訓機構辦理事項

第27點

代訓機構應於品管班開辦申請書或回訓班回訓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展開招生作業,並確實辦理審核受訓資格、課程安排、師資聘任、出勤考核、成績考核、結案資料提報、資料存檔等事項。

第28點

代訓機構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辦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二十一之一)及「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回訓班辦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二十一之二)提送各項資料,且應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並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完成填報。

第29點

代訓機構應協助審查受訓學員之報名資格,經主管機關複審發現學員受訓資格不符者,應予退訓,除不予核發結業證書或回訓證明外,代訓機構應自行負責處理,並列入考核。

第30點

代訓機構應製作學員手冊將出勤考核、成績考核、作業要求、課程安排及考場須知、請假手續等注意事項知會學員,並請學員遵守相關規定。
代訓機構應製作學員識別證,標明訓練名稱、學員姓名、座號、期別、黏貼照片,並請學員於上課、考試時配戴。

第31點

代訓機構每期每位講師授課以一門課程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二門課程,但課程包括「工程倫理」或「永續公共工程」者,最多不得超過三門課程,且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32點

代訓機構對講師之教學效果,應依主管機關建立之評量機制,予以分析評估,並將評量分析結果及學員反映意見通知講師,且應建檔追蹤改善情形,如講師不適任或發生重大情事影響教學時,應立即更換。
師資教學評量項目包含:主題掌握(二十五分)、授課技巧(二十五分)、工作助益(二十五分)、與學員互動(二十五分),每期講師教學評量總分一百分,評鑑年度評量結果平均未達八十分者自該課程師資中除名,不再續聘。
代訓機構原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講師如有調整時,應說明理由,新增之講師應符合第十點規定之講師資格,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第33點

代訓機構安排課程時,品管班課程單元順序不得調換,且課程時數應符合規定。其中單元一之「永續公共工程」及「工程倫理」課程,排課時得不受單元順序之限制。夜間班,每一期每週上課天數不得超過三天;日間班,每一期每週上課天數不得超過五天;每日排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上課時間不得逾夜間十時。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由主管機關人員講授之課程、期末綜合測驗及綜合座談,以安排於星期假日為原則。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上課方式得採視訊教學方式,其訓練計畫(含教學方式、上課地點、出勤考核、數位資源設備、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第34點

代訓機構於每期結訓後,品管班於一個半月內、回訓班於一個月內,應依規定提送結訓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大綱如附件二十二之一及附件二十二之二),函送主管機關審查。

第35點

代訓機構應建立電腦、文書檔案,並置備檔案櫃,留存訓練相關文書資料以備查核,其保存年限為結訓後二年;主管機關應永久保存學員基本資料及結訓成果資料,並得採用電子化方式保存。
代訓機構就相關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採行相關安全措施。

陸 代訓機構之考核及評鑑

第36點

主管機關應對代訓機構辦理品管班及回訓班進行考核及評鑑,以提升代訓機構辦理訓練之品質。

第37點

平時考核由主管機關依據代訓機構辦理培訓情形評分,抽查項目及方式依班別特性區分為實體班及視訊班,並列入評鑑項目計分。代訓機構平時考核抽查紀錄表如附件二十三。
代訓機構積極配合主管機關政策且辦理績效優良或具特殊表現時,得予加分獎勵,實施方式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平時考核採記點方式統計,平時考核項目及優良、缺失記點一覽表如附件二十四。
代訓機構違反前項考核項目經主管機關通知缺失扣點者,情節嚴重應提具改善報告,主管機關並派員複核改善情形。

第38點

代訓機構辦理績效不佳時,主管機關得限期提出改善措施,未確實改善前,停止招生及開班。
代訓機構對於學員之測驗、成績、出勤考核有舞弊情事、惡意提報不實資料、違反相關規定或有其他不良事蹟,情節重大損及主管機關聲譽者,五年內停止其申請。

第39點

代訓機構評鑑以每兩年度舉辦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辦理複評。
評鑑對象為經該年度核准辦理且下一年度有意願續辦之代訓機構。前次評鑑後未再開班者,主管機關不予評鑑;未經評鑑者,主管機關取消其代訓資格,五年內停止其申請。
主管機關為辦理品管班或回訓班評鑑,得設評鑑小組,聘請委員若干人組成之。

第40點

評鑑項目及權重:
(一)教學能量:占百分之十五。
(二)教學品質:占百分之三十五。
(三)學員滿意度:占百分之十五。
(四)服務效率:占百分之十五。
(五)教學環境:占百分之十。
(六)特殊績效:占百分之十。
代訓機構評鑑評分表如附件二十五、代訓機構評鑑項目評分標準說明表如附件二十六。

第41點

評鑑等級分為:
(一)第一級:評分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第二級:評分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三)第三級:評分未滿八十分者。

第42點

代訓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布之評鑑結果辦理品管班或回訓班,評鑑等級處理情形詳代訓機構評鑑等級表(如附件二十七):
(一)評鑑為第一級、第二級者:主管機關得繼續委託辦理品管班或回訓班,免提送開辦申請書或回訓計畫書。但上課地點變更應函報主管機關按第二階段審查辦理。
(二)評鑑為第三級者:取消代訓資格,五年內停止其申請為代訓機構。

附件資料

附件 附件1品管班工程相關科系認定標準表.pdf
附件 附件2品管班工作資歷證明(範例).pdf
附件 附件3品管班課程時數表(一)、(二).pdf
附件 附件4師資推薦表.pdf
附件 附件5品質(監造)計畫習作評分表.pdf
附件 附件6-1品質計畫習作審查表、附件6-2監造計畫習作審查表.pdf
附件 附件7綜合測驗及監考標準作業流程.pdf
附件 附件8考場須知.pdf
附件 附件9品管班成績複查申請表.pdf
附件 附件10品管班及回訓班發證作業流程.pdf
附件 附件11-1品管班結業證書格式及範例、附件11-2回訓證明格式及範例.pdf
附件 附件12品管班及回訓班換(補)發證明書作業流程.pdf
附件 附件13-1證明書換發申請書、附件13-2換發證明書內容格式範例.pdf
附件 附件14-1證明書遺失補發申請書、附件14-2補發證明書內容格式範例.pdf
附件 附件15代訓機構人員職掌.pdf
附件 附件16-1教學設施需求表、附件16-2代訓機構自我評核表.pdf
附件 附件17專班申請作業流程.pdf
附件 附件18-1申請開辦品管班評分表、附18-2-評分統計表.pdf
附件 附件19代訓機構教學設施勘察表.pdf
附件 附件20回訓班審查表.pdf
附件 附件21-1品管班辦理作業流程、附件21-2回訓班辦理作業流程.pdf
附件 附件22-1品管班結訓成果報告大綱、附件22-2回訓班結訓成果報告大綱.pdf
附件 附件23代訓機構平時考核抽查紀錄表(實體班、視訊班).pdf
附件 附件24代訓機構平時考核項目及優良缺失記點一覽表.pdf
附件 附件25代訓機構評鑑評分表.pdf
附件 附件26代訓機構評鑑項目評分標準說明表.pdf
附件 附件27代訓機構評鑑等級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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