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告示牌設置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4.06.05 工程管字第1140300316號

第1點

為增進公共工程施工資訊公開透明化,提昇施工團隊榮譽感及責任心,激勵社會大眾關懷公共建設之熱忱,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之品質管理、環境保護及施工安全衛生,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行政院與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設置工程告示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第3點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設置工程告示牌。但涉有法令規定之機密資訊,經上級機關同意者,得免設置工程告示牌。

第4點

工程告示牌應於工程設計時納入設計圖說,或於契約明定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工程告示牌相關施工圖說報機關審查核可後設置。

第5點

工程告示牌,除建築工程外,其餘工程以不少於兩處為原則;必要時,機關得調整之。

第6點

工程告示牌應設置於明顯易見處,且以避免妨礙交通、景觀、占用道路、危害安全為原則。

第7點

工程告示牌之位置、規格、型式、材質、色彩、字型等,應考量工程特性、周遭環境及地方民情設置,並以下列規格為原則:
(一)巨額之工程:長五百公分,寬三百二十公分。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長三百公分,寬一百七十公分。
(三)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長一百二十公分,寬七十五公分。
前項規格機關得調整之。

第8點

一般公共工程之工程告示牌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及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計畫及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品質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與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工程效益等(如附表及附圖一至三)。
建築物公共工程之工程告示牌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及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計畫及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造執照、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品質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與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工程效益等(如附表及附圖四至六)。
前二項之經費及來源以契約金額填列,在建工程如有契約價金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填列。

第9點

工程告示牌之內容應正確,並採中、英文對照且字體清晰,如有破損或老舊應即時更新;如有變動時,應即時修正,並將變動原因摘要公告。

第10點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將工程告示牌設置費用列入發包預算,並按實際狀況,可量化部分應盡量分解細項,難以量化部分以一式編列。

第11點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將工程告示牌列入查核項目。

第12點

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作業規定。

附件資料

附件 附表工程告示牌內容.pdf
附件 附圖一至三-工程告示牌.pdf
附件 附圖四至六-工程告示牌(建築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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