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第1點
為提升各機關推動全民監督公共工程之執行績效,發揮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適用於下列工程(以下簡稱公共工程):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者。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工程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三〉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者。
第3點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業務,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分別推動,其權責如下:
(一)工程會:
1.就通報之案件指定權責工程主管機關辦理。
2.按季彙整各工程主管機關辦理情形,並公告之。
(二)工程主管機關:
1.定期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填報案件處理情形,並指定專人回復通報之民眾。
2.針對通報案件屆期未改善、情節特殊或一再重複受通報者,應適時辦理工程查核。
(三)工程主辦機關:
1.依限改善通報案件之工程缺失。
2.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上,將辦理情形及改善成果填報工程主管機關。
前項所定工程主管機關,依通報案件之工程主辦機關認定之:
(一)在中央為各部、會、行、總處、署、院。
(二)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第4點
民眾發現公共工程有工程品質不良、安全措施不足、環境衛生不佳、工程進度緩慢等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維護不周情形,得敘明其位置、工程名稱及具體缺失內容,以網路、電話、傳真或信函向工程會通報。
第5點
工程會接獲前點通報後應通知案件之工程主管機關,由工程主管機關督促工程主辦機關釐清通報之工程缺失情形並辦理改善,除有特殊情形,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接獲通知日後五個工作天內進行勘查,經勘查屬實者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完成改善。
工程主辦機關應積極處理民眾通報案件,其辦理情形經工程主管機關確認後,應回復通報民眾,並詳實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第6點
工程會為辦理全民監督公共工程考核作業,得設考核小組。
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工程會就高階主管人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工程會遴聘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考核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工程會辦理。
第7點
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及考核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作業:
(一)工程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整前一年度執行情形,並推薦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優良之通報處理案件予工程會。
(二)工程會於每年二月底前,彙整各機關前一年度執行情形及民眾通報情形,提送考核小組審核。
(三)考核小組於每年三月底前召開考核會議,決定機關獎懲及通報民眾表揚名單;必要時得通知相關機關派員說明。
考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考核原則如附件二,對機關考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
第8點
工程會應公開考核小組考核結果,並函知應受獎懲之機關及應受表揚之通報民眾。
第9點
考核對象之獎懲方式如下:
〈一〉通報民眾之獎勵:工程會得依考核結果發給獎金或等值禮券及獎狀。
〈二〉機關人員之獎懲:各機關得依考核結果對其所屬人員予以獎懲。
前項通報民眾獎勵金額及機關人員獎懲額度如附件三。
第10點
通報民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核、獎勵:
〈一〉匿名或以虛偽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通報。
〈二〉公務員或機關委託事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工程缺失而通報。
〈三〉通報內容與工程主管(辦)機關已發現者為同一缺失。
第11點
各機關處理通報案件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通報民眾之身分或任何可資辨認通報民眾身分之消息或資料,應予保密。
第12點
民眾通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理機關得不予處理,或通知通報民眾依其他法定程序辦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備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且未具足資聯絡方式。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通報。
〈三〉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
〈四〉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
〈五〉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
〈六〉檢舉不法、法令疑義或建築管理疑義(如違建、違章查報、既成巷道認定等)。
第13點
獎勵通報民眾所需經費,由工程會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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