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114.10.03 台財促字第11425528960號

第1點

為審慎訂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依促參法之規定,列為重大公共建設主要享有「私有土地之徵收(限政府規劃)」、「放寬授信額度(限重大交通建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進口機具設備之關稅優惠」、「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營利事業投資股票應納所得稅之抵減」等項優惠,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宜審慎規範。

第3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選定項目,就一定規模訂定具體明確之範圍,以達獎勵民間投資於政府預定優先進行之公共建設。

第4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並符合促參法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第5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應同時擬具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草案(含總說明)及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評估完成後會商內政部,由主管機關發布。

第6點

個別投資案件是否屬重大公共建設之認定,由主辦機關依前點發布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認定之。

第7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實需修改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依本原則辦理。

附件資料

附件 附件(分工表)(114.10.03).pdf

附表一

公共建設類別依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建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交通部、內政部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環境部、內政部
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濟部
共同管道、污水下水道、公園綠地設施、新市鎮開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三、五、十、十二款內政部
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衛生福利部、核能安全委員會
社會福利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內政部、衛生福利部
勞工福利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勞動部
文教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教育部、文化部、國防部
影視音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文化部
觀光遊憩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交通部、內政部、農業部
電業設施、綠能設施、公用氣體燃料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經濟部
運動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運動部
工業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經濟部、國防部
商業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經濟部、農業部
科技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
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農業部、交通部

附表二

政府廳舍設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財政部
數位建設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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