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識別標誌設置要點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099.02.2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促字第09900076470號

第1點

為便利民眾識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並提供使用者意見反映管道,以提升公共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之促參案件,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設置促參識別標誌。

第3點

機關應於投資契約載明促參識別標誌之設置及其費用負擔。
前項投資契約並應載明民間機構於營運前應備具促參識別標誌設置計畫,提請機關同意後設置。
機關審查促參識別標誌設置計畫,認有修正計畫內容之必要者,應備具理由通知民間機構修正之。

第4點

促參識別標誌設置計畫,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 告示內容。
(二) 圖樣及規格。
(三) 設置地點、位置。
(四) 設置數量。
(五) 維護更新及拆除。

第5點

促參識別標誌之告示內容至少應載明公共建設名稱、主辦機關、民間機構、契約期間、服務專線及電子信箱等。

第6點

促參識別標誌應設置於公共建設營運設施入口或收費處,且以避免妨礙交通、景觀、佔用道路、危害安全為原則,並應考量公共建設特性、週遭環境及地方民情。

第7點

促參識別標誌之圖樣及規格,除圖樣應符合促參法主管機關所定者外,其規格得依個案需求調整。
前項圖樣及規格之設計規範,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8點

促參識別標誌之告示內容應正確,字體清晰,如有破損或老舊,應即時更新。

第9點

促參識別標誌於促參案件營運期滿、中止營運或終止投資契約時,應拆除。

第10點

本要點施行前已簽約之促參案件,由機關設置促參識別標誌。其設置,依第五點至第九點規定。

附件資料

附件 00_990226促參識別標誌設計規範.pdf
附件 00_促參標誌標準logo.pdf
附件 01_促參標誌標準型態及最小使用範圍.pdf
附件 02_促參標誌單色使用型態-1.pdf
附件 02_促參標誌單色使用型態-2.pdf
附件 03_促參標誌反白型態及最小使用範圍.pdf
附件 04_促參標誌單色反白使用型態-1.pdf
附件 05_促參標誌識別符號.pdf
附件 06_促參標誌識別文字.pdf
附件 07_促參標誌基本組合.pdf
附件 08_促參標誌橫式組合.pdf
附件 09_促參標誌直式組合.pdf
附件 10_促參標誌標準色.pdf
附件 11_促參案件識別標誌設計範例一.pdf
附件 12_促參案件識別標誌設計範例二(適用獲頒金擘獎).pdf
附件 13_促參案件識別標誌使用文字.pdf
附件 14_金擘獎績優廠商標誌.pdf
附件 15_金擘獎績優廠商標誌單色使用型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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